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工程施工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项目经理部实施工程廉政建设的行动准则,是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法规的重要工具。严格遵照细则规定开展好工程廉政建设,对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廉政建设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廉政建设的领导,抓好廉政工作的落实,项目经理部特设工程廉政建设现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临时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四条  工程廉政建设现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管理,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货币指标(包括工程借支、资金注流向、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材料、人工、燃料单价、总价等)、实物指标(包括材料、设备的消耗等)以及廉政指标(包括工程开支、小车、招待费开支等)的落实情况,将各种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针对工程项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要认真查找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节  廉政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省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省路局《关于执行<关于加强效能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以及“三要五不准”和“工程十不准”的规定。
第七条  项目经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发现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发现业主或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
1、向对方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为对方报销就由对方支付的任何费用。
3、安排对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为对方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三条  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设备、物资采购工作中,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工程建设阶段性廉政要求
第十六条  严守《招标投标法》参与公司建设市场投标,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第十七条  严格把好劳务队伍用关,坚持集体讲座决定劳务队伍。
第十八条  强化合同管理,与劳务队伍签订包括廉政事项的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  严把工程结算关,坚持集体决定工程单价,集体验收工程数量的质量。
第二十条  严把物资采购关,坚持“三人行”及“货比三家”,签订廉政合同。对于有意避开纪检监察实行暗箱操作的应视为违纪行为,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公司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或增补细则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本项目公开招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