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1]923号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财建[2001]923号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础测绘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在管理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测绘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基础测绘项目。
(二)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三)编制年度预算时,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四)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测绘主管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五)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下达基础测绘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开工书,签订项目合同,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测绘主管部门报请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理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测绘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