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测绘行政管理和提供测绘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与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抽出专门时间组织学习培训,保证学习效果。国家测绘局拟于今年举办两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测绘法制和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系统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各省局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工作,并进行必要的考核,确保培训质量,避免出现因对行政许可法的条文理解的不深不透而导致的违反法律的现象。各地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 
    通知明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测绘行政许可规定、项目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通知指出,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审办)初步审核,国家测绘局保留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测绘资质审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地图审核”、“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审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等11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属于根据国家测绘局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审办已初步同意将其列入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予以保留,国家测绘局也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工作安排,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省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各省局要本着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原则,结合本地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制(修)订地方性测绘法规时,抓紧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处理意见。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有关清理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测绘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委托其他机关实施的测绘行政许可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测绘行政许可,已经委托实施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方便测绘行政许可申请人。 
    通知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和政务公开,提高测绘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听证制度、招标拍卖制度、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为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国家测绘局将加快研究制定《测绘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并针对保留的11项测绘行政许可项目分别制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使测绘行政许可更具可操作性。各地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就建立完善上述具体制度进行积极研究,依法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关制度要依法予以公布,并报国家测绘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月1日前,将有关测绘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并将有关内容在网站上予以登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汇编成册,提供给测绘行政许可申请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测绘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测绘行政许可申请人,提高测绘公共服务的水平。 
    通知指出,要严格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责任,加强对测绘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测绘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把测绘资质审批、地图审核、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等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把是否依法设定、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是否依法收费、监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和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发现并解决违法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省局要根据《关于做好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工作的通知》(测办[2003]65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用,要通过强化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监督、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市场的监管、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等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以扭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局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测绘局将于6月份召开全国测绘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测绘系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经验,安排部署测绘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许可法在测绘系统的贯彻实施。今年,国家测绘局还将对省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测绘局反映。党的十六大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单位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通过采取加强岗位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和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预算。要坚决杜绝出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