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 养护工作原则:农村公路建成后,各乡镇、行政村应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加强对乡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使公路维护保养到位,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立由主管乡(镇)长、专职路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区交通局设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养护工程技术政策与标准。
3. 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费用,属于区级公路范畴的,由区交通局负责养护,纳入区公路养护计划,其资金由交通解决。属于乡级公路范畴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养护,纳入乡镇公路养护计划,其资金由乡镇财政解决。属于村级公路范畴的,由行政村负责养护,资金由行政村自行筹集。
4. 养护标准及内容:区交通局应协同地方政府,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及市局制定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形式、标准及内容,由分局审批后执行,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