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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两年再开工 材料运费怎调整?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6-24 23:10  作者: lq52  来源: 建筑时报      查看: 458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主持人:一位监理单位的读者询问,“有一项镀锌管道安装工程,招标时计划工期只有半年,招标文件上只规定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不调差。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工程停工两年后再开工。在这两年内,主要材料镀锌管的价格已上涨,施工单位要求材料补差,建设单位也同意,但在补差上遇到以下问题: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计算镀锌管进场材料价时,进场材料价=材料出厂价+运费+采保费,在运费上采用比较高的单价每吨每公里1.50元(定额预算价是每吨每公里0.55元,目前市场价格也是0.55元左右)。建设单位认为,既然要重新计价,就要按照现在的镀锌管市场价和定额运价每吨每公里0.55元来计算。但施工单位原来投标时计划在运费上获取利润,所以其只同意调整材料出厂价,运费和采保费不变。本案例该如何处理?”几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了此话题,并总结观点如下:

    观点一:如果是定额报价,可以这样处理:第一,既然商定材料补差按当前情况处理,那么各项价格调整都按当前情况。如果承包商认为每吨每公里1.5元运费包含利润,雇主可以反问“原招标文件规定材料价不调差,那当时也存在市场价格差,承包商也应该返还给雇主”。第二,按定额材料调差的规定,运费项目不应包含承包商所谓的利润。定额计价已有相应规定,承包商在此处索取利润不合理。第三,不平衡报价不适合定额计价。承包商不应拿安装工程的报价来“补”其他工程报价。通常这一类合同结算原则,都是按“XX定额,XX取费程序规定”等进行。如果不按规定执行,对于造价人员即是犯了原则性错误。

    观点二:即使停工但原合同是否已经协议终止?已完工程是否结算?如果没有,原合同仍然有效。而且应该按原报价的运费公式结算(既然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就是认可施工单位的计算方式)。因合同条件的变更(甲方原因延期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索赔来解决材料补差问题,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他费用。总之,合同条件变更了,与之相关的条款也要变更(如材料上涨),而与之无关的(如结算方式)应执行原合同。如尚未完工,可以根据现有市场价格、期望利润进行重新报价,与其谈判达成一致。原合同是否有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观点三:履行合同是双方的共同义务,施工单位要求调整材料价款合情、合理。作为中标单位,评标时与其他投标单位相比肯定有其优势(技术或商务),中标单位极有可能是合理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和招标人应充分权衡,也可以将其认为不合理的事项告知投标单位,在确定其中标前,要求其调整至建设单位认为合理为止。既然在评标过程中忽略了,那建设单位就应该承担该责任,而不能事后转嫁给承包方。把握合同、控制造价,使项目参与各方共赢,是合同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的价值所在。

    观点四:案例中停了两年又重开工的工程,宜重新报价,重新谈价。施工方可以跟建设单位谈好一切合同要求及结算相关原则后,按新原则重签协议,并注明原合同作废,然后再实施工程。合约无小事,千万不可疏忽,不要以为两年前谈定的条款必然还可沿用到现在。实际有很多隐含的东西容易遗漏,而给结算带来麻烦。本案例中结算原则在新的状态下发生了重大变更,但双方都没有就这样重大的变更签订新的“合同变更”文件,口头协议的成份更多一些,这样必然给合同结算留下巨大漏洞。原因就是合同双方只注意“新状况”,但没有注意“完整合同”概念。合同中很多条款都是相互关联的,也许已经在合同中落实了新的状况,但落实后不一定考虑到其对合同其他方面的影响。通常间隔时间很长的停工合同,以“全新、完整”的理念重新操作才可以最大化理顺合同事项的关系,并解决合同中可能遗留的问题。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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