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替代交警,现场抓拍机动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无疑是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突出矛盾,对实现“降事故、保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六亲不认”的电子警察,也屡屡制造“冤假错案”;不当的交通违法告知方式,侵犯了当事人知情权,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有违《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电子警察不但需要提高精确度和准确度,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这是公安机关不容回避的问题。
□记者丁新伟李敬欣实习生李丽文首席记者张鸿飞图
电子警察上岗执勤减少事故功不可没
目前,我省城乡道路上共有各种类型的电子警察上千个,它们铁面无私,忠于职守,保护平安。如果是民警执勤,遇到了熟人还讲个情面,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教育能放行的就放行了。但是电子警察执勤,它不管你是谁,交通违法一律“记录在案”。这种“六亲不认”的电子警察在路口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在公路限速牌岗位抓拍超速行为,不但缓解了道路交通管理民警警力不足的问题,也有效地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省目前公安交警共有警力1.1万人,但是我省目前通行的国道、省道及主要县乡道路就有10万多公里。交警部门除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管所民警及后勤人员外,实际在一线执勤的民警只有6000多人,人均管理道路近20公里,管理车辆846台。
警力不足,装备落后,与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形成极大的反差,许多重要道路路面管理失控,其结果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超速行为屡见不鲜。据统计,全省的交通事故有30%与超速有关,在所有的交通违法中,超速危害性最高,被称为交通事故第一“杀手”。
去年以来,我省不少地方装上了雷达测速和电子眼等电子警察装置,对于警示司机遵章守法,安全行车起到了重要作用,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员、受伤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都大大下降。
以下的统计数据对此有充分的说明:
2004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6545起,死亡5467人;
2005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3804起,死亡4587人;
2006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18404起,死亡4046人。
上述统计在驻马店市以更为具体的事实得到了印证。107国道西平县辖区891公里+200米和895公里+200米段,弯道和公路平面交叉路口多,车流量大,机动车超速行为屡屡造成交通事故,虽经采取事故多发点段治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等多项措施整治,但是收效甚微。2006年11月,电子警察在这两个路段上岗后,机动车超速行为下降为每月2起,至今未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冤假错案也有不少
最近一段时间,本报接到不少车主和司机的反映,被称为“六亲不认”的电子警察在抓拍机动车辆超速时,屡屡制造“冤假错案”。7月8日至12日,记者奔赴我省部分地区,对群众反映的电子警察制造的“冤假错案”一一进行采访。
家住信阳市?河区的李先生反映,他5月28日车辆才上牌照,但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6月14日寄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却说他的车5月2日在省道331线罗阁村超速。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孩子还没有出生,怎么就会给人打架?”
7月10日,记者调阅了李先生的车辆档案。档案显示,李先生购置的车型是长安奔奔,购车发票开具日期是2007年5月3日,车辆购置税的完税日期是5月21日,发放行车证和车辆牌照的日期是5月28日。
7月12日,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在查阅了电脑中的交通违法记录后告诉记者,这个交通违法通知确实搞错了,5月2日12时59分在省道331线罗阁村超速的车辆,是一辆豫S48280金杯牌面包车。
那么,张冠李戴是如何发生的呢?西平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是信息员在登记时将豫S48280的4看成A,
于是就变成了豫SA8280超速了,这是工作粗心造成的。
李先生说,幸好自己的车是5月28日才上的牌,要是早买几天车的话,那可能就要乖乖受罚了。
如果说李先生的“冤案”还掺搅着人为因素的话,那么,驻马店市司机陈某的“冤案”全都是电子警察惹的祸。6月8日,陈某接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寄来的两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其在平舆县境内的戚林弯道段和工业区段两处超速。
一张通知上注明的违法地点是戚林弯道段,时间是2007年5月11日11时43分,此段限速40公里,该车时速59公里。另一张注明违法地点是工业区段,违法时间是2007年5月11日11时40分,此段限速60公里,该车时速64公里。两张罚单上均注明违法时车辆是自西向东行驶。
陈某激动地说,戚林弯道段在西,工业区段在东。我既然是自西向东行驶,怎么经过东边工业区段的时间比经过西边戚林弯道段的时间还要早3分钟?
且不理会方向问题,这两个限速地点相距6.3公里,按照电子警察记录,该车在此段的通行时间为3分钟。按此计算,陈某驾车的时速须在126公里才能在3分钟内通过这两个地方。但是,陈某的车是一辆今年就要报废的昌河面包车,根本达不到126公里的时速。
平舆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说,雷达测速器(电子警察)已出错多次了。
像这样的“冤假错案”,在我省各地都有类似的投诉和反映。
交通违法告知不当司机权益受到侵犯
7月11日,南阳宛远集团唐河分公司的邓先生见到记者就开始倒满肚子的苦水。邓先生开一辆依维柯客车,在南阳至唐河段跑客运。今年5月中旬,有人告诉他,他的车辆超速没有处理,现在已产生将近1万元的滞纳金了。邓先生急忙到南阳市公安交警四大队查询,一查吓一跳:自己去年6月26日至今年4月在国道312线南唐段有三次超速,除1100元的罚款和90元的拍照费外,滞纳金累积9600多元了。
邓先生气愤地说:我超速了,交通违法了,为什么不及时告知我啊!我跑车容易吗?每天凌晨4点就起床,晚上9点才收车,辛苦一年就是挣万把块钱,这一个滞纳金就将我一年的血汗钱都收走了。
7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南阳市公安交警四大队。违法处理室打印出来的交通违法处罚登记表上显示,2006年6月26日,邓先生的车辆在国道312南唐段超速50%以上,处以罚款1000元,拍照费30元,滞纳金10170元。2006年12月25日,该车在同一路段超速50%以下,被处以罚款50元,拍照费30元,滞纳金130.5元。2007年4月15日,该车又在这一路段超速50%以下,被处罚款50元,拍照费30元,产生的滞纳金为22.5元。至记者采访这一天,邓先生三次超速共被处以罚款1100元,拍照费90元,而产生的滞纳金高达10323元。
邓先生说:要是我收到了处罚通知,肯定会及时接受处理,但是,电子警察拍摄到的三次超速,没有人通知我,我根本就不知道,却产生了这么多的滞纳金,你说我冤不冤?
邓先生说,和自己一起跑营运的,还有很多被电子警察拍到超速而没有接到告知书产生巨额滞纳金的,最多的一辆车的滞纳金已经累积到1.8万元。
记者在交通违法处理室待了10分钟左右,见到4个因没接到告知而没有及时来接受处理,最终产生滞纳金的车主和司机。
当天下午,南阳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被电子警察拍摄到的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南阳市本地的司机,他们都是通过电台广播和刊登报纸进行公告告知的;对外地司机,都是邮寄告知的。
而许多南阳市的司机说,他们没看到报纸上的公告,也没有听到电台的广播。
社会各界深切期待规范执法服务群众
电子警察上岗执勤,确实起到了缓解警力不足、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的作用,其在维护法律尊严、改善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利益中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电子警察本身也存在着不精确、不准确的问题,在执法程序上也存在很多违法的地方。7月15日,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看了记者收集到的与电子警察有关的处罚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对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一一进行了评点。
一是按照规定,测速雷达等电子警察装置属于强检的电子计量设备,但是一些地方的测速雷达没有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验。没有强检,就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更别说用来执法了。如果用来执法,很容易发生“冤案”。
二是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当,对违法司机进行处罚,侵犯了司机的知情权,剥夺了司机的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可采用当面告知、直接送达告知、邮寄告知、公告告知等方式,而公告告知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实行公告告知。司机作为南阳本地人,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但警方却在报纸或电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司机和车主又没有必须看报纸或听广播的义务,这种告知其实就是没有告知。这种告知方式不当,致使邓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产生了巨额的滞纳金。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侵犯了其知情权、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
三是法律程序违法。南阳市交警四大队对邓先生出具的《电子警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使用的是简易程序。按照规定,简易程序是在200元以下的罚款时使用,但是对邓先生2006年5月26日的罚款是1000元,应该使用一般程序。使用一般程序,邓先生可以申请听证、或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交警部门告知不当,剥夺了其应该享受的这些权利,产生了巨额的滞纳金,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现代科技应用到执法工作中,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科技强警的需要,但科技再先进,仍要依靠使用先进技术的人来执行,因此,各方都期望警方的工作再仔细一点、负责一点,执法水平再提高一点,使电子警察真正发挥其“降事故、保畅通”和服务群众的目的。
5月28日上牌的车,却被告知5月2日有超速行为,这让车主李先生确实有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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