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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限额升至15万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7-21 10:22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法制日报  查看: 504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李立沿用20多年不变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即将寿终正寝。自今年9月1日起,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标准,从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国务院于近日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标准为15万元,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

  条例所指的铁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就赔偿责任,条例明确: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但如果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显加大了对不立即组织救援,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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