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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免刑事处罚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11-18 13:05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无锡日报  查看: 528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本报讯 如今,交通事故随机动车拥有量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肇事司机因害怕承担后果,选择事发后逃离现场,结果反而给受害者及家属乃至自己造成了更大伤害。相反的,以积极态度对待自己的肇事行为,却会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也会得到法律宽恕。日前,锡山区法院便判处一名肇事者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浙江某公司老板倪某驾驶小客车出差,在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宁线125.6公里处,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刹车制动时,倪某所驾车辆的头部撞击前方小客车车尾部位,由于高速撞击力较大,致小客车随车人员瞿某因胸部挤压损伤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倪某及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与对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倪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而且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据此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容芊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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