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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11-20 08:43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新京报  查看: 632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再次遭遇“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本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意见显示,司机强调法律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非机动车给予平等保护。

  不应担责”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机动车无责时,驾驶人需在强制保险外承担不少于10%的责任,此规定意在体现“以人为本”,强调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弱势地位的保护。

  有的司机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认为,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

  对于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司机提出,对76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

  “交强险应不分类别理赔”

  尽管此次修改未涉及强险制度,但是司机们仍然指出了目前强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司机说,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强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一千多元,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有的司机说,交强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应当明确交强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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