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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特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12-15 09:47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哈尔滨日报  查看: 773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哈尔滨新闻网讯(贾晋璇 安莉)昨天,红旗大街“7·29”特大交通肇事案在香坊区法院公开宣判,造成5死1重伤的肇事司机林立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树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成为哈尔滨市首个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车主。

  今年7月29日9时20分许,林立明受张树林指使,为张所经营的哈市南岗区黑子水泥大库运输水泥。林持非法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超载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伪造牌号为京B68888的神鹰牌自卸货车,在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福街街口的人行横道时,将在此人行横道线内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的行人范桂芝、李丽馨、左素珍、田秀琴当场撞死,将任桂珍、李成林撞伤,后任桂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司机林立明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捕获,车主张树林于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香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立明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引发特大交通肇事,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车主张树林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张树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立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张树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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