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在京开幕,继续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如果起征点提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另据测算,此举也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交通安全法拟作重大修改
“机非”事故不再一刀切
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对仲裁裁决不服 可申请撤销
昨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仲裁法拟作修改如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诉讼。
社 会 保 险 法 草 案
个人身份证号可成社会保障号
社会保险法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社保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广泛
社保覆盖范围在草案中得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社保办理及缴纳
个人身份证号码可成
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不办社保
主管人员可罚3000元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逾期不缴纳
可从单位账户划钱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社保基金监管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保基金运营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草案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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