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明确的。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这也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无责赔付太没道理”等质疑。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人士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此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小轿车交强险降至950元/年
本次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现为1050元)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降低。
理论上提高责任限额将加大交强险赔付成本,进而拉升费率水平。但为了更好地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保险行业对部分赔付率相对较低的车型以及私家车等车型下调了费率。
此次调整,对于6座以下出租车、拖拉机等这些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并没有进行费率上调。对拖拉机业务,本次调整秉承了惠农理念,从服务“三农”、和谐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没有进行费率上调。
此次交强险以“提高保额、降低费率”为主题进行的调整,是交强险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办法之后的再次“让利”。
安全驾驶费率可再下浮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介绍,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使交强险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下降。按照该办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将按年享受费率优惠,根据2007年交强险事故发生率,考虑每年新车增长量,预计2008年交强险总体费率下浮幅度将达到8%至10%。
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此次下调后的基础费率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
死亡赔偿最高上调至11万元
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方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与此前公开听证的方案相比,最终的方案只是做了微调,比如,将听证代表反映集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到了1万元;将社会普遍反映难以理解的无责财产赔偿限额由200元降为100元。这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听证方案中的12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从交强险目前的经营结果看,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均可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障需要。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则显得保障不足,很大一部分损失仍需要通过商业三责险补充或者事故当事人自担。
“根据初步测算,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将可以使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郭左践说。
郭左践说,此次之所以没有更大幅度地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主要是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否则有可能造成所有投保人为少数人扩大医疗费用、虚增赔付成本的行为“买单”。他还强调说明,对于现实中抢救费用超出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已有安排,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
据悉,现行责任限额政策(即将失效的)为,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按20%计算,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无责赔付降价并简化处理
2008年2月1日起,社会普遍反映难以理解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每次最高赔付额将由现行400元降为100元。
与此同时,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新旧保单衔接问题看清楚
保监会宣布,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保监会规定,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也就是说,自下月起,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从而享受交强险的“让利”。
据悉,新版交强险此次出台后,保监会还将指导保险行业尽快完成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产品的改造和审批工作。新版商业车险将与新版交强险同步上市。
■回顾■
听证代表聚焦4问题
去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本次听证代表建议共计82条,主要涉及无责赔付、救助基金、责任限额等方面的内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
一是认为对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是交强险的一个制度性缺陷,应该尽快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改。
二是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同时反对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
三是认为应该给予交强险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不应该按照商业险种的标准来收取营业税,间接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四是认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该适当提高,但为了避免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宜过高。
此次听证会22名听证代表中关注责任限额和费率“高低与否”的代表人数并不多。共有6名代表谈及费率水平问题,其中2人要求进一步降低费率水平,1人同意听证方案,3人反对立即降低费率;共有9名代表谈及责任限额总体水平问题,其中4人要求进一步提高,1人同意听证方案,4人反对进一步或立即提高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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