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7年9月,我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新北区长贸中心门前南侧道路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遇一辆小客车在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越过中心黄线逆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使我的电动自行车受损,我倒地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生发现我已经怀孕,因该起交通事故对胎儿产生了影响,在医生的建议下,我做了人流手术。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该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在处理该事故时,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我应得的赔偿外,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具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残疾,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支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一般不应超过50%。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的情形,按照我市法院的通常作法,也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上你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钱骏 韦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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