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作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的1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张作念于2000年至2005年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基建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期间,在本单位的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监督、工程款拨付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工程的谭某等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2007年9月,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受贿罪对张作念提起公诉。10月1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谭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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