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原建设部代章的形式发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应该算是建设部于2006年11月公布的由市场管理司组织起草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下文。
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进行招投标,之后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更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当时业内就有人质疑,用招投标这种选择设计方案的办法是否科学?其原因是设计不同于施工,设计成果的好坏,不能用一种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好坏难以有统一的结论,很可能由于不同的评委以及业主不同的条件,评选的结果会截然不同。所以设计拟提“方案竞选”,不应提倡招投标。之间的差别在于设计招投标的实质是对方案搞一锤定音,而方案竞选则是对方案提出相对的优缺点和优化意见,并结合市场、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业主提供参考。
响应业界的呼声,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探性地提出“概念招标”词语,是为了配合“招投标”的规定而给方案竞选的另一种说法。从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到《征求意见稿》再到新《办法》的出台,8年之久的时间,设计不宜搞招标的矛盾剧一直在上演,主管部门也一直在努力试图寻求一些不违反国家法律而又能兼顾其特点的方式。
近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办法》的出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根据当前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的实际需要,编制了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又具操作性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
王早生说,《办法》是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体系下制定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设计特点,明确了设计招标类型。将方案设计招标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何种招标类型。二是完善了设计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技术标的审查。在评标标准中突出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查;设计报价不允许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低价竞争。三是增强了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专门编制了11个附件,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公示、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又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说明比较“难产”,而且内容也有明显的变化,看来各方的争议还是比较激烈。那么究竟难产在什么地方?据参与讨论的专家说,其实还是源头的原则问题之争而不是细节——不能用招投标的方式。专家透露,因为只能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小修小补,就不可能从“概念”上另起炉灶。所谓的折衷的解决方案就是,把招标类型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两种,但其实与原来所提出的“概念招标”的内涵有根本的不同。
在采访中专家和设计企业认为业界对设计招投广为诟病的几个原则问题,《办法》并没有给大家满意的解决方案,现略作展开分析。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的方式越来越偏离招标的本质,造成很大的浪费——形式越来越重要,表现图、模型、动画,虚拟技术能上的都上,方案招标最后变为辅助行业的大竞赛,结果是不仅掩盖了真正的好项目而且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据说在国际上多数项目是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对报名参与的企业先进行技术和经验、人员等方面综合评定之后再选定几家适合该项目的进行面谈,请对方拿出简单的设计概念,双方见解一致才签约正式进行下一步的设计。而《办法》中的“概念招标”却还是把技术标和商务标捆绑在一起,并且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更加深的要求。比如新提出要求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增加消防、环保、节能等各方面的评标专家等。如果连“概念”都不符合的情况下,越深入越浪费,所以从方案比选的角度应该有几轮,从最简单的“概念”到逐渐地深入,前面阶段广泛参与,到后面就基本上是实施方案,有签约意向的单位才会继续深入。
事实上,现在有不少项目在招标中也开始尝试这种模式,投标企业只要拿一个概念草图,与业主深入交流之后,选择合适的再进行下一轮深入。这种做法完全可以在《办法》中给予明确,以积极引导市场和业主。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参与投标的方案进入前三名,或被评为第一却不能中标,或被招标人取其优点合并方案后交与另一家企业实施。针对这个问题《办法》明确了“补偿”的形式,但对一个项目来讲,概念最值钱,而且建筑设计并不仅是纸上画画而已,只有付诸实施才算是自己的作品,剥夺设计方这样的权利,是无法弥补的。
三是评委和评标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多数人认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审专家组,这样便于投标人决定投还是不投,而且公开评标专家可以促使其公平公正评审和接受社会监督。目前的规定是中标通知书下发之前先公示5天,但已经到这个阶段再“节外生枝”,有多少业主能下这个决心?最近沸沸扬扬的深圳南山区体育中心的例子就是佐证。与此相关的还有,国有投资的项目,到底谁有资格做招标人?有关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事实上是主管官员,重大公共工程最后由官员根据自己的喜好一票决定制的重大弊端是最大的顽疾。
四是在后WTO时代,内外企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对境外企业投标不要求有资质,为什么不能放开国内企业投标资质?这一点事实上对“洋方案”泛滥、以“国际招标”名义排斥国内企业参与或强制性地要求国内企业与外企组成联合体才能投标等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建设部公告中说会将征集来的意见发布在网站上供大家讨论,但事实上并没有看到。相互的交流沟通不充分,因此谈“爱”可能确实为时过早。
专家是“难人”
作为被抽到的“专家”,应该感到荣幸和一份责任。但是,我却感到无比的尴尬。几乎每一次的评标,要么选择做一个“混混专家”,要么选择做一个“气死专家”。我不愿昧着良心混混,更不愿意被这种事情气死,干脆现在对此全部拒绝。
客观地讲,多数的招标,业主都是有意向的,招标是业主不得不走的程序。对此,自己作为建筑师也经常碰到,能不理解吗?业主或招标代理者对“专家”做出某种暗示,有的干脆直接走过来压低声音说明意思,如果你坚持“客观公正”、“我行我素”地发表观点,那就请接受众人异样的眼光和冷嘲热讽吧。那种时候,你将可能和多数“专家”的意见完全相反,那时候的自己反到被看成不懂装懂的南郭先生,或者智商有问题,或者情商有问题,反正肯定是你做错了什么。如果你面对暗示时颇有风度地含笑点头,发表观点时避重就轻地绕个什么弯子,或者干脆瞪着眼睛说瞎话,对某某方案表示赞同,可能赢得大家的赞赏,至少大家会觉得你蛮会讲话、蛮会做人的。接过业主递过来的“信封”时也心安理得。再和大家热情地交换个名片,多有面子。只可怜了那些不知深浅却贸然来投标的、抱着幻想的人们!凭良心讲,我不赞成现在的“设计招标”办法,甚至方案根本就不应该招标……!可以出合理的费用征集方案(国家可以规定征集方案的最低费用)。建筑方案设计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施工招标作类似的管理是绝对不合适的!
如果我是业主,我也不愿意让那些专家几个小时内决定我的项目,或者给一个我根本不熟悉、不了解的建筑师做。我和他从没有沟通,谁知道他是什么样人,图纸不能说明全部,他脑子里的“好房子标准”和我到底有多少差距,是否好合作,是否真的有实力,是否和提供的资料一致。这一切就像打闷包,如古代相亲时“走马观花”或者“乱点鸳鸯谱”。事实上太多的投标方案就是“枪手”做的,与设计院的实力根本没有关系。
我想,制度不改,今后还会有很多热闹看,还会有很多苦头吃。 (王友)
形式是“祸首”
我经常参加建筑设计竞赛,也常被请去当竞赛的评委。竞赛中的输输赢赢,评选中的是是非非,使我时常怀疑设计竞赛是不是能得到一个好方案,并最终能得到一座好建筑的有效途径。
首先,受竞赛规则的限制,建筑师很难和业主有充分的沟通机会,通常只能凭借招标文件和发标会去粗浅地了解项目内容,揣摸业主的意图和领导的指示。其结果中标方案未必真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或者大量修改,甚至不能实施,推倒重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其次,竞赛中为投领导所好,一味标新立异,重形式,轻功能,强调个性,忽视环境关系,甚至追求渲染和模型的虚假效果,常常导致选出一些华而不实、玩弄形式的浮夸之作。其结果城市面貌越搞越乱,建筑师的心态越来越浮躁。另外,竞赛评选中,行政领导的干预,部分评委与参赛单位的关系,地方保护的意识等因素,使评选失之公允,伤了参赛建筑师们的心。评委的水准也应重视。个别评委对竞赛项目不熟悉,没研究,对新的设计理念和方法知之甚少,观念僵化,难以理解和接受竞赛方案中的新创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建筑水平的提高。
最后,竞赛的机制往往使人们过多地关注方案本身,似乎选出了好方案就会有建筑精品。这个误区导致业主常会将中选方案通过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交给关系户或出价便宜的设计单位进行后续设计;也有的实力较弱的设计单位雇佣“枪手”为其争标,中标后自己承揽设计。其结果可想而知,“老虎变成猫”,品质相差甚远。
凡此种种令我忧虑。我只是希望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对竞赛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试想可以有这样一本专门刊载设计竞赛的杂志,将参赛方案、评委意见、实施情况公诸于众,真正体现公平、公开的学术民主,达到选出佳作、推出新人的目的。(崔恺)
(记者 李武英)
TAG: 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