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对招标结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能依法办事,进行各种各样违规操作的情形并不少见。如何通过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达到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常见的不规范行为
①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仍坚持自行招标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可是,一些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却不愿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招标人认为请了代理就会削弱招标人的权力;二是认为即使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形,可以堂而皇之地认为不知者无罪;三是一些招标人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看作招标代理机构,大事小事一律由招标办代劳。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难度。
②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量体裁衣”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得投标局限在少数几家“意中人”之间竞争,增大了串通投标的可能。
③招标文件制定不够规范
一些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废标陷阱,导致一些投标企业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为废标。如在招标文件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提法:投标人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将作为废标处理,到底哪些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这就带来了在评标时的随意性,想不让某家中标,就刻意地去寻找投标文件的漏洞,哪怕一个小小的疏漏,只要与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并不重要的条款进行对照,认为不符就草率地判定为废标。
④评标过程不够规范
一些招标人非法干预正常的评标活动,主要反映在对评委的评标施加影响方面。招标人引导评委向自己的“意中人”倾斜,如达不到目的,就故意拖延评标过程,迟迟不能决标,甚至于找茬流标。
⑤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些招标人在草拟招标文件时故意对一些条款含糊其词,甚至一些招标人事先与意中投标人达成某种默契,中标后招标人设法补偿。若不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中标人无法接受的条款,有意为难中标人;若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在签订合同时给予不少优惠条件。
以上仅是列举了目前比较典型的五种不规范情形,实际情况远远不止这些,比如:一些招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把招标看成是走过场,搞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以时间紧为借口,一味要求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此来排挤潜在的投标人。诸如此类的情形不胜枚举。
防范之相关对策创新体制,健全制度
目前,多数地区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来实施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各个系统的评标用的也是本系统的评委。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经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定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达到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一些条目之中,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投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评委在评标时则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系统,通知评委由电脑完成,最后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使得在场人员无法知道有哪些评委参加评标,使得想事先与评委打招呼的人无机可乘。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这样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使评审变得更加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说情都无济于事。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
同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必须形成三方相互制约机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并不是说招标人可以随意确定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能随意扩大。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办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来进行的,招标办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是,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招标办就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在确定中标人方面要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最后结果的公正,也才能有效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有赖于招标人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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