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司法机关新一轮直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查办专项行动即将掀起。日前,笔者从玄武区检察院获悉,从该院正在查处的一系列涉及工程招投标领域案件中,分布在招标单位、招标中介代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潜规则”成为最令人触目惊心的黑色符号。
查证受贿案
王某、邵某、宋某,三个相同的年龄、不同职业的男人,分别代表着招标单位、招标中介代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在2007年,他们成了玄武区检察院查处的系列案件中串联挖出的建筑“蛀虫”。
44岁的邵某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南京某大学讲师,同时担任江苏某工程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44岁的王某,南京某建设开发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44岁宋某,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举报,2007年1月25日,玄武区检察院对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证实,王某在2003年8月至2006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受邵某等人贿赂80余万元。其涉嫌受贿的项目包括了南京市部分大型工程。
在王某受贿案中,检察人员发现邵某有涉嫌受贿的事实,经过审查证实,邵某在担任江苏某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工程审计和招投标代理业务中的职权,收取业务单位给予的好处费32万元。
案中还有案
然而这起系列案件的侦办并没有结束,又一个“蛀虫”宋某涉嫌贪污的事实在邵某一案的线索中浮现出来。经检察部门初步审查证实,2003年在南京某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中,宋某伙同江苏某工程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某,通过职务之便,串通抬高标价200余万元,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同时从自己所在的建设有限公司侵吞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5万元。
一环套一环,将他们招标单位、招标中介代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紧紧相联的是钱与权的交易,而帮助他们能够顺利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就是隐藏在招投标环节中的“潜规则”。
业内“潜规则” 与正常的招投标流程不同,在玄武区检察院受理的系列工程受贿案件中,基本都是通过事先的“攻关”等活动,招标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前已经达成某些默契一致。
此后,由招标单位示意给招标中介代理公司,招标中介代理公司在招标书、评标办法等等环节中设置各道专业门槛,拦下其他投标单位,最终确保已经达成协议的施工单位拿到该项工程的施工权。
这一切违法操作行为都静悄悄地在合法程序下进行,也成了行内人皆知的“行规”,被称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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