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未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九条 办理合同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提请备案的合同。 定额费在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和缴纳定额费的,不予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和工程类别确认,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单位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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