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依照口头约定,曹某对修建高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但工程项目部却一直拖延不予支付该费用,于是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11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某复垦费15000元及从2005年11月6日至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及交通费500元。
2004年,被告太长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在修建太长高速时占用了大村的土地。原被告口头协商,由曹某对被告占用过的土地进行复垦,被告支付原告曹某复垦费15000元。2005年11月6日,太长高速即将完工时,曹某依照约定对土地进行了复垦,但事后多次催要复垦费,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期间曹某支付了交通费500元。今年5月,曹某将太长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和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复垦费以及利息和交通费。
小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在修建太长高速公路时占用大村的土地由原告复垦一事的口头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复垦费及利息、交通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太长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责任应由被告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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