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定额是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进行经济核算和结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机械,路面工程机械,混凝土及灰浆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泵类机械,金属、木、石料加工机械,动力机械,工程船舶,其他机械等,共计10类320个子目。
三、本定额中各类机械(除变压器和配电设备外)每台(艘)班均按8h计算,变压器和配电设备每昼夜按一个台班计算。
四、本定额由以下7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及为排除临时故障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布及棉纱等)费用和机械在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费。辅助设施费包括安置机械的基础、底座及固定锚桩等项费用。稳定土厂拌设备、沥青乳化设备、黑色粒料拌和机、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的安装、拆卸以及拌和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大型发电机的混凝土基础、沉淀池、散热池等辅助设施和机械操作所需的轨道、工作台的设置费用,不在此项费用内,在工程项目中另行计算。
5、人工费:指随机操作人员的工作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地区生活补贴、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
6、动力燃料费: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电力、固体燃料(煤、木柴) 、液体燃料(汽油、柴油、重油)和水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机械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等。
五、本定额中第1至4项费用(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为不变费用。
六、本定额中第5至7项费用(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为可变费用。编制机械台班单价时,随机操作人员数及动力物资消耗量应以本定额中的数值为准。工资标准按现行的《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船舶的工日单价,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动力燃料费按当地的动力物资的工地预算价格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如需缴纳时,应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按机械的年工作台班(见下表)计入台班费中。
机械 项目 |
沥青洒布车、汽车式划线车 |
平板拖 车组 |
液态沥青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自卸汽车、加油汽车、洒水汽车、拖拉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内燃拖轮 |
机动翻斗车载货汽车 |
工程 驳船 |
年工作 台班 |
150 |
160 |
200 |
220 |
230 |
七、机械自管理部门至工地或自某一工地至另一工地的运杂费,不包括在本定额中。
八、加油及油料过滤的损耗和由变电设备至机械之间的输电线路电力损失,均已包括在本定额内。
九、本定额凡注明"××以内"者,均含"××"数本身。定额子目步距起点均由前项开始,如"30以内"、"60以内"、"80以内"等等,其中"60以内"即指"30以外至60以内","80以内"指"60以外至80以内"。
十、本定额的计量单位均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本定额中基价是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的合计数,仅供参考比较之用,不作为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的依据。不变费用是按定额规定编制的,可变费用中的人工费、动力燃料费按下列预算价格计算:
工资:23.20元/工日 汽油:3.30元/公斤 柴油:3.0元/公斤 重油:1.10元/公斤 煤:320元/吨 电力:0.65元/度 水:1.35元/立方米 木柴:0.30元/公斤 天然气:3.5元/公斤
十二、本定额是按在公路养护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的规格编制的,规格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均应直接采用。本定额中未包括的机械项目,交通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地、市、县交通部门可根据本定额的编制原则和办法编制补充定额,并报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