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范围
1.1本册预算为改建铁路京沪铁路电气化工程上海铁路局592.340正线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路基、桥涵、轨道、电力、通信及信号、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配合辅助工程等项目。
2.编制依据
2.1改建铁路京沪电气化工程施工图纸。
2.2铁建管[1998]115号文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115号文”。
2.3 建设[2003]42号文发布的《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
3.基础资料
3.1综合工费:按“115号文”规定的工资区及标准计列。
3.2材料费:采用铁建设[2003]28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2002年度),业务提成按“42号文”计列。
3.3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铁建[1997]55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4设备价格:按现行价计列,不计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按2%计列。
3.5工程用水单价按0.38元/吨计列。
3.6工程用电单价按0.55元/度计列。
3.7征地、拆迁按已发生并经签认的协议价格。
4定额采用
4.1路基工程采用铁建设[2004]47号文发布的《铁路路基工程预算定额》;
4.2桥涵工程采用铁建设[2005]15号文发布的《铁路桥涵工程预算定额》;
4.3轨道工程采用铁建[1994]78 号文发布的《铁路路基、轨道工程预概算定额》;
4.4 站场建筑设备工程采用铁建[1993]145号文发布的《铁路站场建筑设备工程预概算定额》;
4.5给排水工程采用铁建[1993]145号文发布的《铁路给排水工程概算定额》;
4.6改移道路等公路工程参照交工发[1992]65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4.7通信工程采用铁建设[2003]34号文发布的《铁路通信工程预概算定额》;
4.8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采用铁建[1995]138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预概算定额》。
4.9房屋工程采用铁建[1998]42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概算指标》;
4.10以上不足部分参照其他相关定额、图纸或有关资料分析补充。
5.运杂费
5.1站前工程、给排水、电杆按115号文规定进行计算;
5.2通信、信号工程:按其材料费2%计列;
5.3 电力工程:电缆按材料费的2%计列,架空、其他材料按材料费的4%计列;
5.4其他有关运输费用
5.4.1 汽车综合运价:按0.50元/吨•公里计算;
5.4.2 火车运输单价:按铁运[2003]138号文规定计列。
6.其他直接费
按《概算编制办法》规定计列。其中: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本次按每昼夜行车对数81及以上考虑。
7.现场经费
7.1临时房屋及小临费用:按“115号文”规定计算。
7.2现场管理费:按“115号文”结合“42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列。
8间接费
8.1企业管理费:按“115号文”结合“42号文”规定计列。
8.2劳动保险:按“115号文”规定计列。
8.3 财务费用:按“42号文”规定不计列。
9计划利润
按“115号文”结合“42号文”规定计列。
10税金
按“115号文”规定计列。
11价差
11.1人工价差:按“115号文”规定计列。
11.2当地料价差:按调查价与28号文的差价计列。
11.3价差系数:按铁建设[2003]555号文计列。
11.4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按基期与编制期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差价计列。
12施工机构调遣费
施工机构调遣费按二至九章建安的5‰计列。
13有关说明
13.1镇江南门天桥和南翔峰下机走线根据建设指挥部要求按I类变更编制预算。
13.2施工便线根据实际施工的部分和施工图数量编制。
13.3线路落道根据实际施工的部分和实际数量编制。
13.4轨道部分原设计采用路局调拨旧料,根据建设指挥部安排,采用新轨道料及配件的,均按新料编制,本预算包含新旧料差。
13.5生产设备费按施工图数量和投标单价编制;通信、信号、电力设备费按施工图数量和实际市场采购价编制。
13.6信号电缆差价按施工图中数字电缆数量和实际招标采购价与定额单价之差编制;电力电缆差价按施工图数量和实际市场采购价与定额单价之差编制。
13.7电力工程Ⅰ类变更为“三所一区” Ⅰ类变更中的电力配套项目。
13.8网工区和南京东变电所的地方电源增容改造费用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估列。
13.9通信工程不含新增的电气化防干扰项目。
13.10青苗赔偿费按实际发生额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