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05]812 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 ( 委 ), 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 , 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 省交通集团 :
随着国际能源供求矛盾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土地、水利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 , 今年以来 , 主要地材和油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经研究 , 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 , 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 , 对我省在建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进行调整 , 提出指导性意见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业主可根据指导性意见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 但不得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一、主要地材: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砂 ( 代号 285) 、中 ( 粗 ) 砂 ( 代号 286) 、碎石 ( 代号 320∽333) 。
二、油料 :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沥青 ( 代号 260) 、改性沥青、汽油 ( 代号 264) 、柴油 ( 代号 265) 、重油 ( 代号 263) 。
三、价差调整条件 : 在建项目 2005 年 6 月 1 日后因政策性调整 , 采购砂、石等地材的价差 , 超出正常风险 , 可进行价差调整。
四、价差调整原则 : 由于地材及油料大部分由承包人采购 , 费用综合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 承包人采购价格差异较大 , 因此价差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及当地材料信息价 ( 已含15公里运费 ) 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
( 一 ) 地材的价差计算方式
1. 地材工地价 (Ca):
参考价 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地材及油料供应合同的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 );
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 ( 地市、县同有 , 取低者 )+15公里外增运费用 ( 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 过路费。
取参考价 1 、 2 中的低值作为 Ca。
2. 清单预算地材价格 (C0): 招投标时 , 工程量清单预算 ( 控制价 ) 的地材预算价格 , 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 ( 已含市场基本运距 ) 。
3. 运输指导单价 :公路汽车运输单价原则按0.6元/m3.km 计算, 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不超过 0.8元 /m3.km,水路运输单价不宜超过 0.3 元 /m3.km。 公路、水路转运不宜超过 3 元 /m3. 次 。
4. 价差 (△C): △C =Ca-C0。
( 二) 油料的价差计算方式
1. 油料信息价 : 一般指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每季度 ( 月 ) 信息价 [ 供货时每季度( 月 ) 信息价 Ci (i=1...n)]。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 , 取平均值计算 , 重油、沥青、改性沥青信息价亦可参考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颁布的市场信息价 。
2. 基准信息价 (C0): 合同签定时信息价 (C0) 为准 。
3. 信息价差 (△Ci): 供货时信息价 (Ci ) 与基准信息价 (C0)之差 , 表示为 : △Ci = Ci (i=1...n)- C0。
4. 价差 (△C): △C为△Ci 的加权平均值。
( 三 ) 半成品的价差计算方式
1. 信息价价差 :
(1) 半成品信息价 : 指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每季度 (月 ) 信息价。 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 , 取平均值计算。
(2) 信息价差 (△C): 供货时每季 (月)信息价Ci (i=1... n) 与基准信息价 (C0) 之差 , 表示为 : △Ci = Ci (i=1...n)- C0 。
(3) 基准信息价 (C0): 合同签定时信息价 (C0) 为准 。
(4) 价差 (△C):△C 为 △Ci 的加权平均值。
2. 因政策调整的半成品调整价差
当无信息价时按业主调查核实的半成品同期市场价 , 计算价差 (△C ),
3. 预制构件的半成品运输单价 : 在合同里 , 没有可计算的单价条款时 , 运距 10 公里以内部分 (含第 1 公里运距 )不宜超过预算定额计算的单价 ;10 公里以外部分的不宜超过 3 元 /m3.Km 计。
( 四 ) 沥青路面用碎石 ( 代号 327-330) 的价差计算方式
1. 工地价 (Ca):
参考价 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供应合同的价格 (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 );
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 ( 地市、县同有 , 取低者 )+15 公里外增运费用 ( 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 过路费 .当无相关信息价时 , 可参照碎石 ( 代号 320-324) 开采成本 ( 含开采资源费相关费用 ), 加实际平均运输费 , 作为工地价 ;
取参考价 1 、 2 中的低值作为 Ca。
2. 清单预算地材价格 (C0): 招投标时 , 工程量清单预算 ( 控制价 ) 的地材预算价格 , 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 ( 已含市场基本运距 ) 。
3. 价差 (△C): △C =Ca- C0。
五、价差费用计算
( 一 ) 承包人及供货商承担风险幅度 (r%)
对于超出基准价 (C0) 一定幅度的价差作为承包人及供货商风险 , 不予补差 , 具体风险幅度规定如下 :
1. 地材的风险幅度为 12%, 即 r=12。
2. 油料 ( 不含沥青、改性沥青 ) 的风险幅度为 10%, 即 r=10。
3. 沥青、改性沥青的风险幅度为 8%, 即 r=8 。
4. 半成品的风险幅度为 10%, 即 r=10 。
( 二 ) 价差调整 (△Ct ) 由合同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 应符合 △Ct≤△C-( r%×C0) 。
( 三 ) 价差材料数量 (V) 计算
1. 砂、石地材的材料数量 , 按确认单价调整的月份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 但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材料用量。
2. 油料的数量除沥青、改性沥青外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70% 。
3. 沥青、改性沥青的数量按确认单价调整的月份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 但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材料用量。
( 四 ) 价差费用 :△F =V×△Ct 。
六、其他
( 一 ) 材料价差建议以补偿费用形式在结算时给予最终确认。超越合同约定的合理补偿 , 应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材差补偿费用的 85% 在签定补偿协议书后支付 , 余额 15% 在决算审查、审计后支付。
( 二 ) 由政策性价差调整 , 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费用 , 列入工程决算费用中。
( 三 ) 对于工期小于 12 个月同时工程造价小于 2000 万元的标段 , 在合同协议中明确 , 可不考虑合同外材料补差费用。
( 四 ) 对于工期超过 20 个月 , 同时合同造价大于 5000 万元 的标段。当油料、地材价格回落 ( 对比中标时 ), 可反推计算材差 , 计算标准参照以上计算方式和风险幅度。
( 五 ) 本意见印发实施后招标的项目 , 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 , 应明确主要建筑材料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