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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试点意见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 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8次全体会议研究,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市委二届第99次常委会议审定,决定在我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就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为核心,以调整机构、精简人员、整合现有行政执法队伍为重点,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手段,以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为目标,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能力。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范围 (一)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即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以下统称政策制定职能)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部分日常管理等职能(以下统称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二)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交通征费稽查职能纳入综合执法后,待国家进行燃油税改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征费稽查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划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交通执法实行以市为主。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将路政、运政、港航等三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市交委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局级,领导职数2正3副;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控制在6个以内。具体机构设置、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其稽查执法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后,改设为重庆市交通征费局。 (三)主城九区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划归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行使,主城九区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设立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与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1.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能:负责全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研究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统筹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督查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主城九区范围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负责全市通车高速公路运政、路政、征稽的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除外);负责全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稽查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查处违反路政、运政、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及跨区县(自治县、市)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能:承担辖区内除应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查处案件外的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全市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配合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指定管辖的跨区县(自治县、市)案件; 接受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通过法定程序组建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上述范围内的监督处罚职能;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核定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95名。原核定给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的503名事业编制、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的500名事业编制由市编委收回,相应核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事业编制16名、重庆市公路局事业编制108名、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事业编制55名。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后,收回的行政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核销的事业编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全面清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特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执法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统一佩证上岗,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票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研究确定。 (四)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公开办事制度等,完善监督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建立并完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与交通其他具体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健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责权明确、配合紧密、反应迅速的联系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 五、组织实施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对交通管理体制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改革,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市交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明确任务,各尽其职,协同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妥善分流人员,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抓紧推进,争取年底前完成。先期已进行试点的区县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完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试点 意见抄送:中央编委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05年6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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