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代替GB5768-86)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自 1999-6-1 起执行
目次 前 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第一篇 道路交通标志 3 一般规定 4 交通标志分类 5 警告标志 6 禁令标志 7 指示标志 8 指路标志 9 旅游区标志 10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1 辅助标志 12 可变信息标志 13 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4 交通标志的构造 15 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6 交通标准的制作 第二篇 道路交通标线 17 一般规定 18 指示标线 19 禁止标线 20 警告标线 21 轮郭标 22 突起路标 23 道路平交路口标线的设置原则 24 路面标线材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附录C(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标准的附录) 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附录E(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附录F(提示的附录) 根据最小视距M值,在道路平曲线上,确定中心实线位置的方法 附录G(标准的附录) 路面标线用文字示例 附录H(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I(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专用名词中英对照 附录J(提示的附录) 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附录K(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志中文名称索引 附录L(提示的附录) 交通标线中文名称索引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 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修订。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在总结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制造、施工及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标志标线技术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增加了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数量,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重新设计了道路编号标志,增加了地点识别标志、避车道标志和告示牌;城市道路上增加了天桥、地下通道标志、绕行、此路不通等标志。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是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在设计、实施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国外标志标准的新规定而增加的,如爬坡车道标志、车距确认标志、道路交通信息标志、旅游区标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设施等。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设置方式和标线型态进行分类,对标线的颜色和标划方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新的标线。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线条所赋予的遵行、禁止、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68—86。凡新设的标志标线应按本标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标志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久龄、唐琤琤、贾梅、雷志彬、刘会学、黄立新、李彦新、何勇、李爱民。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416—1987 视觉信号表面色 JT/T 279—1995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JT/T 280—1995 路面标线涂料 GN 47—1989 道路标线漆(常温型) GN 48—1989 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 第一篇 道路交通标志 3 一般规定 3.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2 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3.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绿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 4 交通标志分类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4.1 主标志 4.1.1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4.1.2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4.1.3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1.4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4.1.5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4.1.6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4.2 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5 警告标志 5.1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5.2 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5.3 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1所示。其边长、边宽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图1 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1 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5.4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2选取。 表2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
5.5 警告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5.5.1 交叉路口标志(见警1、警2、警3、警4、警5、警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警1十字交叉
警2 T形交叉
警3 T形交叉
警4 T形交叉
警5 Y形交叉
警6 环形交叉 5.5.2 急弯路标志 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见警7、警8)。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7 向左急弯路
警8 向右急弯路 5.5.3 反向弯路标志(见警9)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9 反向弯路 5.5.4 连续弯路标志(见警10)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
警10 连续弯路 5.5.5 陡坡标志 上陡坡(下陡坡)标志(见警11、警12)。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警11 上陡坡
警12 下陡坡 5.5.6 窄路标志(见图警13、警14、警15)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3 两侧变窄
警14 右侧变窄
警15 左侧变窄 5.5.7 窄桥标志(见警1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
警16 窄桥 5.5.8 双向交通标志(见警1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面,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7 双向交通 5.5.9 注意行人标志(见警1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
警18 注意行人 5.5.10 注意儿童标志(见警1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19 注意儿童 5.5.11 注意牲畜(见警2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20 注意牲畜 5.5.12 注意信号灯标志(见警2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面设有信号灯。设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1 注意信号灯 5.5.13 注意落石标志(见警22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警22(a)或(b)。
警22 注意落石 5.5.14 注意横风标志(见警23)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3 注意横风 5.5.15 易滑标志(见警24)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4 易滑 5.5.16 傍山险路标志(见警25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警25(a)或(b)。
警25 傍山险路 5.5.17 堤坝路标志(警26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警26(a)或(b)。
警26 堤坝路 5.5.18 村庄标志(见警2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7 村庄 5.5.19 隧道标志(见警2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
警28 隧道 5.5.20 渡口标志(见警2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9 渡口 5.5.21 驼峰桥标志(见警3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
警30驼峰桥 5.5.22 路面不平标志(见警3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
警31 路面不平 5.5.23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见警3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2 过水路面 5.5.24 铁路道口标志(见警33,警34)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警33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4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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