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33 限制宽度 6.4.28 限制高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禁34为示例,表示装载高度超过3.5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4 限制高度 6.4.29 限制质量标志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禁35为示例,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禁35 限制质量 6.4.30 限制轴重标志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禁36为示例,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
禁36 限制轴重 6.4.31 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禁37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禁37 限制速度 6.4.32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禁38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禁38 解除限制速度 6.4.33 停车检查标志(见禁39)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禁39 停车检查 6.4.34 停车让行标志(见禁40)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尺寸见表3。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c)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0 停车让行 6.4.35 减速让行标志(见禁41)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 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b)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禁41 减速让行 6.4.36 会车让行标志(见禁42)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 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b) 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禁42 会车让行 7 指示标志 7.1 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 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4选取。
图3 指示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4 指示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7.4 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 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 直行 7.4.2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2 向左转弯
示3 向右转弯 7.4.3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4 直行和向左转弯
示5 直行和向右转弯 7.4.4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6 向左和向右转弯 7.4.5 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7 靠右侧道路行驶
示8 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 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 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示11 环岛行驶 7.4.8 单行路标志(见示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2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单行路(直行) 7.4.9 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示14 步行 7.4.10 鸣喇叭标志(见示15)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示15 鸣喇叭 7.4.11 最低限速标志(见示16)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 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示16 最低限速 7.4.12 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示18 会车先行 7.4.14 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当位置。
示19 人行横道 7.4.1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示20 右转车道
示21 直行车道
示22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示23 分向行驶车道 7.4.16 专用车道标志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
示24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 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 机动车行驶 c) 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6 机动车车道 d) 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7 非机动车行驶 e) 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8 非机动车车道 7.4.17 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29 允许掉头 8 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 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5 汉字高度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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