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人身:15万元行李:2000元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事故免责]行人违章被撞铁路无责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故调查]限期作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调查组应当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或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四类事故的划分有详细规定,本文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关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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