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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伤亡赔偿限额由4万提高到15万 违章穿行伤亡不予赔偿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7-21 11:04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南方日报  查看: 604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施行,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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