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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部门拖车不得收费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9-10 10:16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查看: 743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本报讯 (记者李婧)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针对最近个别地区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收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情况,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拖曳作业并收费的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交通安全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9月15日前,各地要清理拖车费许可证。

  据了解,最近,个别地区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收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引起群众不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收费管理,省物价局明确,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

  同时,省物价局指出,对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的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应符合《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已核发的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将立即收回并予以注销。各地要在9月15日前清理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情况。

  清理内容包括: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服务行业的总体情况(拖曳服务单位数量、执行收费标准情况、近两年年度收费总额、经营情况等);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服务单位是否脱钩,有无存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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