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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救助基金何时运行不“塞车”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9-12 10:45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深圳晚报  查看: 592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保费负担过重、投保率低、理赔程序过于复杂烦琐……交强险实施以来,便一直因为上述原因受到各方批评。而今年7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例,又让一个法律空白点浮出水面:由于交强险救助基金至今仍无法投入运行,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无法找到肇事者并核实肇事车辆的情况下,将不得不面对索赔无门的尴尬局面。

      案例:

      车祸撞出法律空白点

      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市民陶小姐在骑自行车途经红岭中学北墙外时,被一辆外地牌照的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在下车查看了陶小姐的伤情后,很快便悄然逃离了现场。交警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最终认定这是一起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应由机动车一方负完全责任,并依法暂扣了肇事车辆。当晚,陶小姐被送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该事故虽经公安部门多方努力,但至今未能找到肇事者。在拿到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9月7日下午,陶小姐根据交警的建议,携带相关材料来到福田区法院立案厅请求立案,结果却被告知:由于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受理。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陶小姐感到大惑不解:明明是自己有理,为啥就讨不回一个公道呢?明明有一个救助基金放在那里,为什么到了真的需要它的时候,它却根本帮不上自己的忙呢?

      律师:

      法律真空亟须填补

      “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它暴露出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精神与实际操作确实存在脱节的情况。”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卫建平和尚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两位律师认为,交强险运行至今,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从而在社会上引发了“400亿暴利”等质疑。但实际上,交强险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400亿暴利”以及无责财产损失赔偿、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费用加重车主负担等,而是受害人保障不到位、车主保费负担过重、机动车投保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等。

      卫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不是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车主的保费肯定就不用交这么高;如果有令人满意的投保率,大家也就不用像现在这么担心出了事故找不到人赔;如果相关的赔付标准更科学,更有针对性,深圳也就不会有那么多车主在买了交强险之后,还不得不去再给自己的汽车买商业保险。因为按照目前的赔付标准,一旦哪个司机在深圳把人撞了,交强险是根本不够用的。”

      两位律师介绍说,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然而,目前虽然已经从保费中按比例收取了救助基金,但由于至今并未明确管理机构,因此仍然无法使用。换句话说,现在的救助基金基本上是挂在墙上的一块“大饼”,看得见、摸不着。

      据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强制保险保障的受害人范围及保障程度并不相同,但给事故受害人提供快速的基本保障是强制保险立法的基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人伤,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差额部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二是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事故后由救助基金对受害人垫付抢救和丧葬费用。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对人伤也要由救助基金进行垫付费用。道路救助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然而,就目前的“交强险”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纳入保障的受害人范围,还是给予保障的程度,都很难说已经达到或者基本达到给受害人提供快速、基本保障的立法宗旨。

      为了具体说明这一问题,卫律师举例说:目前“交强险”确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全国统一的6万元,这对于落后农村地区来说,可以满足受害人或被抚养人的基本需要,但对于城市,尤其是发达城市来说,这一限额仍有过低之嫌。同样,6万元限额是每次事故限额,而非每一事故受害人限额,因此,在多人伤亡事故情形更无法提供基本保障。

      保险公司:

      不可能垫付救助金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证实,为了解决未投保车辆和肇事逃逸车辆事故受害人的保障问题,我国在规定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并进一步授权财政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作为交强险配套制度的救助基金制度至今未出台,保险公司也不可能进行垫付。

      “我以前一直以为这么简单、清楚的案子,肯定是很好办的。现在我才知道,是我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9月7日下午,陶小姐有些无奈地对记者说。

      此前,开物律师事务所的卫建平律师曾在仔细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后,不无担忧地提醒陶小姐:由于本案缺乏明确的被告,法院很可能难以立案。而后在福田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则告诉陶小姐:如果想获得赔偿,目前你只能去法院起诉,申请拍卖肇事车辆,然后依法从拍卖所得中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金。但当陶小姐追问具体操作办法时,办案民警的一席话又让她隐隐感到了一丝忧虑。民警说:“这个案件,在‘新交法’和交强险出台后,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所以,具体的处理办法还要请你直接去法院咨询。”

      后来,事情的发展最终证明了陶小姐当初的担忧。

      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人士。据介绍,《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交强险”的投保率在今年以来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未投保车辆是大量存在的。此外,近年来由于车祸伤害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以及机动车主责任负担骤然加重且又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予以分散等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肇事逃逸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

      而对于陶小姐来说,还有另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由于肇事车辆是外地牌照,给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目前,尚不能排除肇事车辆是异地非法运输车辆的可能,因此,通过调查车辆资料找到车主或肇事司机的希望也十分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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