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何春中 通讯员石岩)因不服劳动部门对本单位临时工发生交通事故作出的工伤认定,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2006年9月20日早晨,老陈自其住所骑一辆三轮车上班。6时5分,老陈在北京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老陈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老陈的妻子余女士向朝阳区劳动和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5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系工伤。
然而,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老陈工作的单位北京国玉大酒店却与劳保局有着不同的看法。
国玉大酒店认为,老陈作为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系下岗后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老陈原本是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员工,其劳资、社保关系都由该公司继续管理缴纳。因此,老陈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
同时,该酒店还称事故发生日是老陈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老陈上下班途中。故诉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酒店公司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对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做过于机械的理解。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
法院还认为,由于老陈原单位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说明老陈系该单位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国玉酒店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免除国玉酒店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审核了相关材料,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在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确定被采纳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基础上,认定老陈与国玉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老陈构成工伤,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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