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撞狗翻车获赔110万
致残车主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疏于管理赢官司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杨峥)在京石高速路上正常驾车行驶的闫先生与突然窜出的狗相撞发生车祸,并造成身体严重残疾。随后,他将高速路的管理者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法院公开判决首发公司赔偿110余万元。
据闫先生介绍,2006年11月20日上午,他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一条狗突然窜到高速公路中间,车辆与狗相撞后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辆严重损坏,狗也死亡。闫先生经及时抢救才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狗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是维护和管理出现了漏洞,作为经营方的首发公司应该为此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中,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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