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超)昨日,记者获悉,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关于清理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决定,依法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暂扣的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清理。
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车主须持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的车辆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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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11-22 11:25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查看: 535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本报讯(记者刘超)昨日,记者获悉,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关于清理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决定,依法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暂扣的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清理。
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车主须持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的车辆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