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道路交通流量流向暨推行交通管理便民服务措施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为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通行能力,完善便民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限速标准,调整道路交通流量流向,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放行制度,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全市联网处理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规范城乡道路机动车限速标准(一)312国道、109国道、北滨河路(七里河黄河大桥以西)、南滨河路(秀川排洪沟以西)、西津路(秀川排洪沟以西),最高限速80km/h;
(二)其他国道、省道以及和平大道(东岗立交桥—和平)、南滨河路(七里河黄河大桥—秀川排洪沟)、西津路(柳家营十字—秀川排洪沟)、西新线,最高限速70km/h;
(三)专用道、县道、乡道以及城区其他主次干道最高限速60km/h;
(四)道路条件较差、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幅不足6米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限速30km/h,公路最高限速40km/h;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施工路段、公路沿线村庄、学校附近、急弯、陡坡、桥梁、隧道等危险复杂路段以及遇恶劣气候条件时,须按交通信号标明的速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行驶。
二、下列13条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一)城关黄河大桥东西引道只准由东向西行驶;
(二)南滨河路(金昌路—静宁路)只准由西向东行驶;
(三)畅家巷只准由东向西行驶;(四)小沟头巷只准由西向东行驶;(五)通渭路只准由北向南行驶;(六)张掖路(通渭路—中央广场西口)只准由西向东行驶;
(七)箭道巷只准由南向北行驶;(八)磨沟沿路只准由北向南行驶;(九)北园北路只准由南向北行驶;(十)贤后街只准由东向西行驶;(十一)南河路(雁滩3号桥—雁滩宾馆)只准由东向西行驶;
(十二)雁宁路只准由西向东行驶;(十三)南昌路(广武门十字—省检察院)只准由西向东行驶。
三、部分路段路口限时禁止机动车左转弯(一)每日交通高峰期间(11:30—12:30、17:30—19:00,非工作日除外),下列13条道路一律右进右出,所有路口及单位门口禁止左转弯(交通信号准许左转弯的除外):南滨河路(白云观—平凉路北口)、东岗西路、庆阳路、中山路、武都路、秦安路、张掖路(省政府以东)、西津路(柳家营十字以东)、天水路、平凉路、金昌路、静宁路、酒泉路。
(二)每日7:00—22:00期间,下列26个路口禁止机动车各向左转弯:东部市场北门,兰新电器市场北门,五里铺十字,会宁路北口,电子市场北门,农民巷东口,东郊巷南口,广场南路东口,鱼池子北口,民勤街东口,市电信局门口,畅家巷西口,中街子东口,箭道巷北口,大众巷北口,永昌路北口,武都路西口,解放门立交桥下,雷坛河路北口,北园北路南口,磨沟沿路南口,白土巷南口,南滨河路小西湖立交桥下,小西湖西街南口,建工中街北口,兰石俱乐部丁字。
(三)每日7:00—22:00期间,下列10个路口规定方向禁止机动车左转弯:科学院十字由北向东、由南向西,花鱼市场十字由南向西,远东家具市场南门由北向东,汽车东站门前由东向南,农民巷西口由东向南、由北向东,平沙落雁路口由北向东,铁路局广场由东向南、由西向北,金昌路北口由东向南,旧大路南口由北向东、由西向北,草场街十字由南向西。
四、调整长途客运车辆城区行驶线路长途客运车辆出入市区须按下列规定线路行驶,禁止在城区其他道路通行,禁止在城区道路上下乘客、停车候客。
(一)自汽车东站及平凉路长途汽车站、公用型汽车站、天水路汽车站始发的,一律经平凉路、读者大道、天水路进入高速公路向北、向西行驶,或经平凉路、民主东路东段、定西路、嘉峪关路向东行驶。
(二)自汽车南站始发的,一律经兰工坪路进入103省道或高速公路向南行驶。
(三)自汽车西站始发的,一律经小西湖北街、南滨河中路向西行驶。
(四)自汽车北站始发的,一律经佛慈大道(大沙坪三岔口以北)向北行驶,或经白土巷、靖远路、北滨河路向西行驶。
(五)终到上述车站的,一律按上述线路反向行驶。
长途客运车辆按上述规定线路行驶时,不受禁左规定限制。
五、全面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对于仅造成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以及造成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再协商处理或立即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不及时撤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处理。
发生上述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在撤离现场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进行定损理赔;也可在24小时内到交通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要求给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也可不通过保险公司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骗保嫌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异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实行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放行制度
对于下列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民警应当场指出并令其立即纠正,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批评后放行。拒不改正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适用教育放行,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一)外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外地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限额不超过200元的(闯红灯以及被电子警察抓拍的除外);
(二)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限额不超过200元的,以及超载不到30%的;
(三)农用车违反城区禁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四)机动车临时牌证超过有效期限3日内上路行驶的;
(五)因接送中小学生,在学校门前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或临时停车,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六)在城区次干道上违法停车,未明显影响其它车辆及行人通行,驾驶人未离开车辆,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七)在城区小街巷上违法停车,未造成交通拥堵,经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八)车内违法悬挂明显影响安全视野的物品,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十)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在民警值勤期间取回的;
(十一)随车携带交强险和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放置的;(十二)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公里(含)以下的;
(十三)超过法定检审验周期不足1个月,经纠正后主动补办了检审验手续的;(十四)新交通管理措施开始实施10日内,因不知情而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公交车违法进入其它机动车道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法进入公交专用道行驶的;(十七)机动车接送、救助危急伤病人员违反交通信号的;
(十八)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进入待转区的;
(十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主动改正的;
(二十)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经指出后主动改正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经指出后主动改正的;
(二十二)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过街设施,经指出后主动改正的;
(二十三)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经指出后主动改正的。
七、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全市联网处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可在收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或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15个工作日内,就近选择任何一个交警大队或独立执勤交警中队接受处罚处理,以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八、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2月1日前违反本通告规定,一律批评教育后放行。
兰州市公安局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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