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会芳)记者12月27日从市交通局获悉,根据全省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安排,省会于12月28日上午8时正式启动一般国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28日上午8时至30日上午8时,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将陆续实施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是指对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简称货车或载货车辆),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计重收费方式只适用于载货车辆。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及部分地市的干线公路已经实行了计重收费。
省会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冀交征[2006]21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2007]106号)。
据介绍,实行计重收费,将给守法车主带来一些益处,主要表现在实行计重收费真正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社会公平原则;空载和载货少于核定装载量的货车,通行费低于现行收费额,可降低守法运输业户的经营成本;多轴和大吨位的货车,在不超限的情况下费率随车货总重量增加而递减,使守法运输业户得到实惠。
严重超载要数倍缴费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在原来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原则,进行了费率标准转换,形成现在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取通行费的费率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一)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计重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
(二)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 高速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普通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高速公路按基本费率的55%计费,普通公路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以下相同),超限30%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多用路者多交钱
(一)公平合理原则
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要求,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
实施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确定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时,要保证守法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三)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
实施计重收费不能以增收为目的,应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得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四)引导发展原则
要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确定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 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时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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