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水电(记者 张文昌)近日,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对安平县交通局搬运站原站长张小点、副站长胡会欣、副站长兼会计王金秀三人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5年、3年、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安平县交通局搬运站准备出让其所有的商业服务楼,土地使用权与楼房一同转让。个体开发商赵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欲购买,于是找到时任搬运站站长的张小点、副站长胡会欣和王金秀,提出其有意购买,请求三人提供方便。三人明知赵某的请求事项,且有他人竞买,在向主管机关安平县交通局请示汇报后,未经法定程序,与赵某协议将商业服务楼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出卖和转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小点安排胡会欣与赵某进行具体沟通,胡会欣向赵某提供了有人竞买等情况。在随后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被告人张小点违背事实,按赵某的要求继续为其提供方便,赵某最终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赵某为此送去了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后三被告人各分得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点、胡会欣、王金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退赃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2年缓刑3年,并没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会欣不服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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