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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狗闯入高速公路导致车翻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1-22 12:28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查看: 439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文/姚博

  一条大黄狗意外闯入高速公路,汽车司机躲闪不及,狗死、车翻、人伤残,司机提起诉讼,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判赔118万余元。

  编者按: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8家系列广播电台每周都要在200多期节目中,通过总编室工作人员和8家系列台的主管业务副台长的评选,选出一档具有最高新闻性和业务水准的节目,制作成《精彩节目联播》,在8家系列电台同时播出。交通广播《警法时空》的主持人姚博制作的《一条狗闯入高速公路后引发的思考》节目,因案例本身的典型性、快捷性、详实性入选。

  今年只有26岁的闫先生,平生第一次进法庭,却是坐着轮椅来的。2007年9月18日,闫先生在母亲和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庭,他的出现立即吸引了现场所有人的目光。闫先生的身形可以用“瘦骨嶙峋”来形容,近1.8米的大个子,身子薄得像一张纸,尤其是两条腿,在裤管里若有若无,让人感觉裤腿下突然出现一双大脚,和身形极不般配。

  闫先生的妈妈告诉在场的媒体,车祸发生以后,闫先生已经不能做任何运动,内脏也受到了大面积的伤害,人也瘦了40多斤。

  闫母提到的那次车祸,发生在一年前,这次意外差点要了闫先生的命。

  车祸导致一级伤残

  2006年11月20日上午11点40分,闫先生开着自己的奥拓车从北向南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当时他的车速并不快,以每小时八九十迈的速度前行。当他行驶到房山区京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突然从隔离带窜出一个黑影。此时,闫先生的车行驶在高速路最左侧的车道,也就是超车道上。虽然闫先生没看清楚窜出的是什么东西,但他本能地赶紧向右打轮。结果,仍然是避之不及,汽车与狗相撞,汽车侧翻之后又撞在了护栏上。闫先生只觉眼前一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据交警记载,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是一条身长一米多的大黄狗,相撞后,大黄狗当场死亡;奥拓车严重损坏,闫先生受重伤,与他同车的朋友也受了轻伤。

  事发后,闫先生被及时送往医院,经过抢救,闫先生虽然保住了生命,但落下了严重的残疾。他的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这些生活自理范围内的活动,他都不能独立完成。后经鉴定,闫先生属于一级伤残。

  目前,我国评定伤残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伤残级别。一级伤残的划分标准主要有四个:第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极度智力缺损,一般IQ值在20以下,或严重精神障碍,这些情况导致日常生活的不能自立;第二,意识消失,最简单的理解是植物状态;第三,各种活动都受到限制而卧床,人有四肢,三个肢体丧失功能的话,就构成了一级伤残;第四,社会交往完全丧失,因为神经系统支配着肢体的神经活动。

  在这起车祸中,闫先生的伤残程度达到四肢都没有了功能,终身都需要完全的护理依赖。只有26岁的他,不知道该如何在床上和轮椅上度过他剩下的大半生。

  118万元的赔偿

  2006年12月4日,交通部门认定闫先生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后半生近乎失去信心的闫先生想到了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他认为,首发公司修了路、收了费,就有义务给司机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但首发却疏于管理,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养路、护路的责任,造成事故发生。

  闫先生一纸诉状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首发集团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共165万余元。

  2007年9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闫先生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事发路段隔离栏现场的照片,从这个照片上看,路边的护网确实有大面积的缺失。代理人说,就在开庭前,他们还去了一趟现场,发现护栏仍然是破损的。看到这些照片,坐在代理人旁边的闫母不时落泪。

  而首发公司却认为,自己对于京石高速公路的护路是符合规范的,事发当天他们还进行了巡视,并出示了相关的巡视记录。他们认为出现了像护网缺失这样的情况,首发公司也只是应该及时而不是随时去处理,也就是说,并不是哪一个路网出现了缺失,首发公司就应该立即对它进行修复。

  首发公司还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应该是由他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动物的主人来承担这个责任,更何况此次事故,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闫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辩论十分激烈。此时,闫先生坐在轮椅上,一直深深地低着头,他的表现与其说是平静,不如说是灰心和无奈。

  2007年11月1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危险,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现闫先生要求首发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正当合理;闫先生已构成一级伤残,所以要求精神损坏抚慰金10万元也属于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定,与闫先生汽车相撞之犬,现无法确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因此,高速公路出现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因此首发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18万余元。

  宣判后,首发公司没表态,签收了判决书后就匆匆离开。而闫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结果是他们预料中的。因为车祸是因狗而起,而狗确实是在中间隔离带蹿出的。闫先生是在超车道上行驶的,狗跟车的距离特别短,所以闫先生很难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避开,他的过错就特别小。他们认为判决比较公平。

  案件背后的思考

  宣判后案件可以说是尘埃落定了。然而,这个案件给我造成的感情冲击却刚刚开始。

  近两年,在全国各地,甚至在世界各地,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很多起交通安全事故。虽然目前不同国家对高速公路的定义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最起码的工程技术标准。

  所谓高速公路,就是只供汽车行驶、设有中央隔离带,把往返的交通流完全隔开,没有平面的交叉口的道路。它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全线封闭,控制出入,只准汽车在规定的交叉口进入公路。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屡屡在相关的报道中看到,有其他非汽车的外来物质进了高速路。比如,在2007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有一位行人就进入了高速公路,结果被车撞死;还有,在四川的童山高速公路上,一头被惊吓的老黄牛闯入了高速公路,这个“不速之客”使多辆汽车为了避让它而发生倾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牛也好,行人也罢,这些外来的活物在高速路上都是不应出现的。那么,在类似的案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到底有多大的责任呢?

  丰台法院主审闫先生一案的法官解释说,该案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狗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疏于管理,所以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首发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闫先生在行驶中有违章或有过错行为,所以判决首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在管理上是有瑕疵的。京石高速路边的护网上有大面积的缺失,作为管理者首发公司没有及时修复,导致高速公路上出现了无主之犬这样的事件;当高速路上出现了无主之犬的时候,首发公司又没及时发现和清除。

  首发公司在法庭上说,他们当天进行了例行巡视,我们姑且认可他们确实进行了巡视,但却没有发现护网的缺失,一种可能是疏忽大意、走马观花;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发现了护网缺失但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不会引起什么后果。这些都构成了过失,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首发公司应该吸取教训。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妨多设想一种情况,如果闯入高速公路的大黄狗的主人在事发之后赶到现场,也承认狗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案子会有什么不同的判决结果吗?

  我认为,闫先生可以同时起诉高速公路管理者和狗的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两者之一。但这并不是说,如果狗主人存在,就可以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首发公司难脱其责,而狗的饲养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我们想提醒在高速公路沿线生活居住的市民朋友,管理好自己的动物,以免给自己惹来麻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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