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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带来的纠纷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2-18 17:10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路桥吾爱搜集  查看: 638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每个人都应当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研究、推敲,否则就容易引发意外……

    一、基本案情

    1994年9月23日,A公司(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被上诉人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隐框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供货合同》及上述项目的《安装合同》二份。安装合同规定安装内容的名称、数量、单价分别为:(1)12mm透明玻璃幕墙175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乳白色烤漆球型网架175平方米,每平方米104元;15mm大型透明玻璃墙240平方米,每平方米340元;(2)6mm半透明绿色进口镀膜玻璃幕墙3,563.3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3)4mm日本进口阿波力克复合铝板幕墙1404平方米,每平方米277元;合计工程款1,422,245.66元。合同约定收到A公司预付工程款1个月内,安装人员正式进场;该工程于1995年4月25日完工;同时合同还对双方职责、付款进度、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及工程结算按实结算,单价不变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1996年12月18日A公司签署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997年5月10日经某质监站验收合格。1996年8月6日,A公司与B公司对安装合同进行结算,结算书明确工程款1,870,994.98元及所用材料品种、数量、单价。之后,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了非钢化玻璃,导致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非钢化玻璃出现自爆现象。A公司发函告知B公司有关工程质量问题,但B公司未予处理。1999年8月,A公司委托某建筑科学研究院对B公司安装的玻璃幕墙进行检查,某建筑科学研究院经检测,非钢化玻璃占百分之二十九。据此,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调换钢化玻璃未成,A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公司调换不符合约定的非钢化玻璃幕墙,返还A公司安装工程款223,045.95元及赔偿违约金608,820.22元。B公司认为安装的玻璃材料经双方认可,发生自爆现象是其他工程队在施工中,地砖与幕墙玻璃间未留缝隙所致,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装及供货合同,B公司的供货和安装义务已履行完毕,并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供货合同中约定部分玻璃品质为透明玻璃,结算书上玻璃幕墙的单价金额、品质要求与供货合同约定的单价金额、品质要求一致,故A公司认为安装工程均应采用钢化玻璃的依据不足,且当时双方未约定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故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认为玻璃有自爆现象系使用非钢化玻璃所致,没有依据。故判决:一、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调换不符合合同的非钢化玻璃幕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8元,由A公司负担。

    三、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判决后,A公司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法院。A公司诉称,根据规定,被上诉人B公司安装幕墙玻璃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而在实际使用工程中发生自爆现象,经有关部门鉴定至少29%为非钢化玻璃,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调换责任及返还上诉人已付安装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某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就外墙幕墙之装饰工程,与具备安装幕墙资质的被上诉人B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被上诉人对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据合同中对该幕墙工程的材料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约定,双方亦进行了结算。决算书中玻璃品质有部分为透明玻璃,与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品种并无差异。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品质证明均为钢化玻璃,而上诉人在实际使用中发生爆裂,责任在被上诉人,鉴于上诉人在结算中对被上诉人已使用的材料品质未写明全部为钢化玻璃,供货合同中也未明确全部是钢化玻璃。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调换幕墙玻璃,退还安装工程款及赔偿违约金等责任,依据尚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时对玻璃的约定仅仅是透明或半透明等外观要求,而未对玻璃的材质进行约定,因此是否使用钢化玻璃的权利在于B公司。而且工程完工后,双方还进行了竣工验收,即使B使用的玻璃与合同约定不符,也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至于A公司提供的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B公司使用了百分之二十九的非钢化玻璃,而不能证明正是因为使用了非钢化玻璃导致了玻璃爆裂,所以A公司要求更换非钢化玻璃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五、律师提醒

    合同是由若干个合同条款构成,而每个条款都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详细制订每一个条款,不要有遗漏或错误。就本案而言,A公司恰恰忽略的就是对玻璃材质的要求,以致后来有苦难言。所以网站律师提醒广大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慎重对待合同,慎重推敲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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