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浏)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各市州发出了《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从即日起执行两年。
《通知》称,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