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罗禹雨 实习生 周雪平)“莞深高速路大修期间限速60公里/小时,却还要收高速路的费用,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一纸诉状将莞深高速公路所属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元。昨日下午,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胡成远和被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双方当庭展开了激烈辩论。
胡成远说,2007年10月27日,他驾驶一辆5座小轿车往返东莞城区与清溪镇,途经莞深高速公路,正值莞深高速路大修,限速60公里/小时,服务质量降低,却按高速路收费,他认为高速路违反《合同法》,损害了他的权益。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在大修之前,交通管制措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公告。还在收费站入口处架设了醒目的公告,所有车辆可根据公告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行驶高速公路,若选择不行驶高速公路,则驶回地方公路。原告选择行驶莞深高速公路,说明已经接受被告的服务提示。当天返回时,原告再次选择行驶莞深高速公路,说明当时原告对被告的服务是满意的。
胡成远反驳说,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不存在同样路线的多条高速公路供消费者选择,具备垄断性质,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有如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这些提供商违约也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胡成远表示,他是在打公益官司,一旦胜诉对于使用高速路频繁的消费者是一个福音。
■庭审焦点
焦点1 限速60公里/小时算不算高速路?
胡成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而被告的高速公路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这种服务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质量要求,属于服务质量不过关,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律师:这两条法例的原文都只是限制了高速路应该标明车道的时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还有规定: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大修期间的限速标志是按照交警的要求制作的,这是出于行车安全考虑,实际上是我们对服务质量负责任的行为。“
找遍全国的法律条例都无法找到,“高速公路的时速必须达到60公里以上”类似这样的规定。
焦点2 大修期间是否降低服务质量?
胡成远:大修期间车速上不来,原本的单向行驶的车道用雪糕桶隔开双向通行,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却按照以前标准收费,明显是违约行为。被告应该降低收费。而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由水泥路面改成沥青路面,不是小修,是改建,也是建设行为,应当停止收费。
被告律师:依法限制车速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确保交通安全而作出的安全措施。收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大修工程经省交通厅和东莞市政府批准,都合法。同时采取措施确保了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与顺畅,体现了被告优质的服务水平。大修期间车流量不减反增就是服务好的证明,其间行驶大修路段的车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