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与市工商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以强化施工合同履约的全过程管理。
该办法规定,今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必须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价款支付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孙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针对当前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垫资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合同定价方式、工期延误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力求规范合同的订立。同时,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起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办法规范了合同履约行为,促进合同履行。一是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政府加强合同管理提供依托。二是建立履约信息报送制度。三是针对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工程变更问题,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四是引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制,保证工程价款的支付。五是针对阴阳合同,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刘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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