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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省委、省政府新时期的战略部署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紧紧围绕四川水利实现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由水利大省向水利强省转变的目标,全省水利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方针,取得了显著成绩。
重大项目彰显科技水平
我省及时抓住机遇,通过大力实施一系列国家和部、省重大科技项目,较好地促进了水利科技的全面进步。
都江堰被确定要在全省率先实现水利现代化。省水利厅在建设和完善都江堰灌区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重点实施了引进国外先进水利技术的“948”项目———“都江堰渠首水情水质监测及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大大推进了灌区信息化建设。
目前,都江堰已初步建成了以局域网络、广域网络和通信网络为支撑平台,由水情遥测、图像实时监视、闸门自动控制、水质在线监测、三维地图和灌区信息等子系统组成的都江堰水资源信息化调度系统的框架,有效地提高了调配决策的准确性和工程运行的可靠性。
在水利部“948”计划技术创新与转化项目的支持下,全面建成了“四川省琼江流域水库群防洪优化调度系统”,实现了水雨情的自动采集、处理整编入库及动态监视等功能,这也是我省第一个水库群防洪优化调度系统。
省水利厅通过开展“948”项目———“鱼类转基因研究关键技术”这一全球水产尖端科学技术的研究,建立了国内一流的鱼类转基因实验室,成功孵化出各种转基因鱼苗,完成了转基因彩鲫鱼的鉴定工作和鱼类遗传亲缘关系的R A P D 研究工作。省水科院、省水保局共同承担的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四川坡面水系工程技术研究与应用”、水科院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农业用水监测与调配系统的研究与应用”,都是前所未有的高科技项目。通过实施这些项目,带动了面上水利科技工作,提升了水利科技水平。
勇于创新结出丰硕果实
创新,是推动水利科技发展的关键。
在机制创新上,一抓人才培养机制。近年来,省水利系统大力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培训人员达6万多人次,培养水利科技人才3000余人,选派130多名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不断增强专业科研机构的实力。同时加大了水利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全厅系统先后共有7个项目引进来自英国、奥地利、以色列、英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11位专家。二抓激励机制。省厅出台了“关于厅对获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奖励的通知”等鼓励政策。根据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各市、州水利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有关政策。三抓投入机制。从2002年起,争取到水利新技术推广经费100万元,每年列入省财政预算科目。同时积极争取中央投入,“十五”以来,争取到国家部委专项资金1504万元。我省将建设项目与科技项目紧密结合,解决了科技投入问题,又出了成果。另外,还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投入。
为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省水利厅与省水利学会联合设立了“四川省水利科学技术李冰奖”,共有19个项目获得表彰和奖励。2001年至今,我省水利系统获省、部级科技奖24个,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13个。省农水局副局长王华同志,被水利部评为第三届水利科技英才。
省水保局通过多年的探索、研究,《四川坡面水系工程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技术在省内100余个县(区)、长江流域“长治”工程区的其他8省市普遍应用推广,该项目荣获1997年度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省农水局开展了“四川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模式研究及应用”,创造性地提出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8种模式,该研究成果获得2006年度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水产校完成的“华鲮的人工繁育与成鱼养殖技术研究”课题,获得了2006年度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成果转化创造巨大效益
省水利厅非常重视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在农村水利方面,因地制宜抓推广,完成了《喷微灌节水高效技术在四川的开发模式研究与效益评价》课题,使得喷灌、微灌技术以不同的模式在全省成功推广。目前我省喷灌、微灌推广面积达到35万亩,年可节约用水1414万立方米,创造经济效益7140万元。
在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中,广泛推广应用电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建成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水电厂(站)31座、无人值守水电厂(站)9处、无人值守变电站130处、有自动控制系统变电站406座,有效地提高了地电行业的供、配电可靠性和电力装备水平,促进了地电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
在水产经济发展上,依托服务体系抓推广。建成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1875个,各种基层渔民协会和服务组织500多个,发展水库精养高产技术推广面积40余万亩,稻田养鱼面积超过400万亩,名特优新品种产量达到23.2万吨,占全省水产品总产量的30%。
近年来,在都江堰灌区和有关市、县推广“水利自动化与现代化管理系统”、“干旱监测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23项水利新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办法》是我省第一个专门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省政府规章性文件,是第一个由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
1、适用范围广。国务院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而我省水库大坝90%以上属于小型,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隐患较多,存在无人管理状态。为此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包括已建成使用所有的大中小水库大坝。
2、规定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主体及职责。《办法》第三条将安全管理主体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大坝主管部门是指管辖大坝的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定,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明确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采取的措施。为保护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办法》第十一条对危害水库大坝的安全活动,如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等,作了一系列禁止规定,对违反者,区分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九条按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处罚额度高达3万元。
4、注重行政审批,增加可操作性。本《办法》中的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和改变三类坝、二类坝原设计运行方式,须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是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但未对批准的程序、条件、期限作出规定。为增加可操作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对其前两项审批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办法》对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办法》对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要求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对水库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定期督促公路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库大坝能否兼做公路进行安全复核。并明确规定不能兼做公路的,限期改道。
四、《办法》对水库大坝在汛期调度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汛期水库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特别指出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要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持下,按照批准的防汛方案进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