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好前途与大好“钱途”
在一般人的眼中,高二刚的仕途是一帆风顺的。1958年出生的高二刚,只赶上了上山下乡的末班车,下乡一年就回了城,并没受多少苦。回城第二年,他便幸运地考上了吉林工业大学。
1982年7月大学毕业后,高二刚被分配到自治区交通学校当了一名老师,虽然单位不错,但他并不满足,而是有着更远大的志向。第二年,他考上了母校的研究生。1986年6月,获得了硕士学位的高二刚进入广西交通厅工作,走上了仕途。在当时,研究生还十分稀少,高二刚颇得领导赏识,1991年1月,高二刚就被提拔为综合处副处长。
1996年,机会再次降临高二刚身上。这一年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急需大量领导管理人员,高二刚被调任贵港市任交通局局长。
贵港市地处桂东平原,西江穿城而过,贵港港因此成为华南第一大内河港,也是全国内河港13强之一。国家将贵港升格为地级市,就是考虑到充分发挥贵港内河运输的巨大潜力。由此可以看出,交通在贵港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高二刚位居交通局长,自然让人不可小视。
1998年初,高二刚小试牛刀。贵港市人民医院要搞一个行人道路硬化工程,高二刚就打电话告知他在博白县读书时的同学黄某,黄某来贵港跟随高二刚去看了工地。“给你12万元的投资,能做吗?”高二刚问。黄某估算了一下,答复可以做。几天后,黄某拿到工程预算,上面的工程款不是12万元而是20万元!黄某有些纳闷,但很快就反应过来,多出来的 8万元是高二刚的!他不由对高二刚佩服得五体投地:有文化的人点子就是多。工程完工后,黄某乖乖地把这8万元送到了高二刚手上。
1998年,广西交通厅投资建设贵港市西环南环一级公路,这是一个投资上千万元的大工程,高二刚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敛财的好机会,他凭借自己的职位,软磨硬缠,从承建方广西路桥公司拿走部分工程,之后交给蔡某、李某做。1998 年中秋节至2000年中秋节期间,他先后5次收受了蔡某送的10万元、李某送的8万元“感谢费”。
贵港市交通事业大发展的同时,贵港交通局自然也得到了大发展。2003年10月,贵港市交通局建设综合办公楼,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该项目经理李某某找到高二刚,要求他帮助协调与工地代表、监理的关系。高二刚答应了。李某某为感谢高二刚的帮助及以后要他多关照,便于2004年2月和8月,先后两次送给高二刚人民币 50万元,总计100万元。
在“钱途”上赚足的高二刚,仕途继续看好。2004年初,他被提拔为贵港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敛财“夫妻档”
丈夫高二刚源源不断地拿钱回家,作为妻子的李华自然欣喜不已。和高二刚一样,她也拥有硕士学位,一样精明过人。她在工作之余,还不知疲倦地做着各种各样的生意,大把大把地赚钱。
2003年上半年,贵港市交通局要建设办公信息网络工程,工程造价约300万元。一个周末,高二刚回南宁家中时,与妻子聊到了这件事,引起李华高度热情。“我帮你找个人来做?”她问丈夫。本来高二刚也想找个人做,捞点回扣或“ 感谢费”,无奈不认识做网络方面的人,既然李华提议,高二刚当然满口答应。
李华先找到以前的同事闫某,和他一起策划此事,闫某又找到南宁联成达网络科技公司的宁某,制作了承包项目方案。之后,闫某在李华牵线下,到贵港市交通局与高二刚见面洽谈承包事宜。
生意场上的闫某知道,熟人归熟人,利益归利益,人家给了你工程,一定是要好处的。洽谈中,他有意将这个考虑暗示给高二刚,高二刚心领神会,说:“你们的方案很不错嘛,承包的成功率很大。”在局务会上,高二刚大力推荐联成达公司,还派人专程到南宁对联成达公司进行了“考察”。这样,联成达公司获得了承包贵港市交通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程软件部分及网络设备工程和硬件供应项目。
事成后,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间,宁某按照事先与闫某的约定,分4次通过闫某或闫某的哥哥,将6 8万元送给李华。李华也不忘闫某的中介作用,从中拿了5万元分给闫某。2005年7月,宁某因其他案件被调查,听到风声的李华感到害怕,为免受牵连,她赶紧拿出50万元退给了闫某。
案发后,坐在检察官面前,李华半是辩白,半是害怕地交代了一些“内幕”,也说清了自己的合法收入。而高二刚,自知罪行深重,避重就轻地说了一些犯罪事实,在对检察官查出的一些不是很“大单”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后,就装聋作哑了。
案件审查终结后,贵港市检察院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贪污公款 61万元,并有人民币734万余元、美元16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开庭时,高二刚、李华夫妇为他们的巨额收入来源极力解释,法院经审理认定他们的收入中,尚有高二刚做工程获利400万元,历年春节、中秋节收受红包共57.58万元,李华做保险业务获提成60.9万元均已有证据证实,说清了财产来源,而公诉机关没有算在来历明确的财产内;至于这些是否属于高二刚、李华的合法财产,是另一法律问题。法院最后认定高二刚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对公诉机关指控高二刚贪污公款61万元,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