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隋胜伟/报道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日前,长春市公布了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公布后的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本次补偿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其余为安置补助费。
补偿区菜田划为三类
据了解,本次活动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本次通知上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指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补偿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5元,水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2.2元。综合考虑市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市区菜田划分为三类区位,即: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兴隆、净月、富锋三个分团除外)以内为一类区位,一类区位以外至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为二类区位,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为三类区位。
区位不同有着不同标价:一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5元;二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4元;三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3.5元。如果前三年种植不同农作物的,按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三年平均产值计算年产值。
占菜田最高补25倍
本次补偿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的倍数。考虑物价指数变动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为保证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足额支付,本着适当从高的原则,经综合测算确定如下补偿倍数。
征收旱田、水田的土地,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给予补偿;征收菜田的土地,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16—25倍给予补偿。
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照邻近旱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6—20倍给予补偿。
征收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费比照邻近旱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7—12倍给予补偿。
协商确定大棚补偿
征收其它土地或温室、大棚用地的,征地补偿可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共同指定的,由国土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建造温室、大棚要按照菜田建设规划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造温室、大棚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备案。没有进行备案的,征地时按原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另外,建造温室、大棚应符合相应条件。
抢种抢建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前,长春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当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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