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新 通讯员 霍彪 王弘)华县农村妇女刘爱兰虚构投资项目,编造33亿美元投资神话,疯狂敛财。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爱兰、刘怀军的判决,以被告人刘爱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怀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6日,被告人刘爱兰、刘怀军夫妇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西安咸虹置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爱兰、刘怀军以注册资本500万元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了“陕西咸虹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爱兰,随后将注册资本抽逃。
之后,刘爱兰、刘怀军持伪造的陕西省交通厅文件,以该公司有建设经验,可承揽陕西省境内几条主要高速公路的开发项目为幌子,同他人签订工程合同,欺骗他人投资建设,骗取他人工程定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241420元,赃款几乎被二人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兰、刘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伪造的政府文件,以有路桥建设开发项目为由同他人签订工程合同,骗取工程定金、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