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应整体使用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并兼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等具有共性的内容均包含于“通用条款”之内。“专用条款”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对具体事项的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修改内容。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二、“专用条款”谈判的依据和原则
1.合法性原则。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例如工程转包、借资质挂靠等,即使双方达成“默契”,也不能写进合同,否则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2.公平原则。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同等的,不允许在谈判合同时,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订立合同后,双方都要严格履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一些发包方的做法,既不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合同实际造价可能达500万元,为了降低手续费用,办理备案合同和中标手续时只写100万元。承包方很难改变发包方的做法,只能尽量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利益,例如约定:一,工程量今后按实结算;在构成100万元备案合同的预算书中,所列单价不能低于实际单价。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4.严谨性原则。拟定“专用条款”时,各项约定必须非常具体确定,用词严谨,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要特别注意合同整体的逻辑性,不要产生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者前后条款相互否定的情况。
5.完整性原则。“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30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如“通用条款”第3条图纸的第一款(即3.1条)内“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
类似的其余30多处的内容,在“专用条款”谈判时,都需要逐条谈判约定,不要有遗漏,否则会造成合同的不完整。
6.客观性原则。园林绿化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时做大量工作,而双方的很多工作是互相衔接或互相制约的。承包方何时开工,取决于发包方为承包方创造的开工条件如何,比如发包方何时提供图纸和施工场地,这是承包方做好施工准备和开工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而发包方提供场地,又取决于总承包方和水电煤配套承包方何时完工。可以看到,双方谈判“专用条款”不能离开客观条件。实践中有些发包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无视场地状况、季节条件、潜在的障碍等因素,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例如过于低廉的价格、不合理的工期、违背常理的种植要求等。承包方应审慎、客观地研究有关条件,不切实际的要求不能无原则地答应,以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确把质量关。当前司法实践对承包方还是比较支持的,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只要是质量合格,承包方的权益就有保证。
第二,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我国法律上确定处理纷争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事实”不会在法庭上重现,法官看到的是证据化的事实,所以准确地说应该是“以证据为依据”。实践中,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如果能够证明发包方同意其施工,而发包方拒绝签证的话(此时承包方拿不出签证证明工程量发生),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其他证据”不会自动产生,承包方要注意有意识地积累,包括保留施工前后的图纸,发包方或工程监理下达的指令、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实景的录像、照片等。尤其是涉及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时,录像、照片是非常有效的证据;录像、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和日期。
(李宗猛)
TAG: 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