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结合乡镇发展规划,以绿化美化为中心,全面改善乡镇绿化状况和人居环境。到2010年,全省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15%,绿地率达到10%。到2012年,全省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20%,绿地率达到15%。
三是农村自然村绿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房前屋后的闲置地,因地制宜选择绿化树种,发展速生树种风景林、经济果木林等,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增加农民收入。抓好农田林网建设,结合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在田边、路边、渠边、沟边栽植速生丰产林、经济树种或乔木,形成农田林网或林带,改善农区小气候,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稳产高产。到2010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乡村全面绿化,已实施土地整理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到2012年,全省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
四是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矿山绿化。以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市县级干道两侧和江河渠道沿岸为主体,抓好通道绿化。到2010年,已建和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85%以上,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80%,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0%,江河渠道绿化率达到60%。到2012年,已建和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宜林路段全面绿化,绿化档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100%,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江河渠道绿化率达到80%,初步形成集景观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绿色廊道。现有城市建设项目要基本实现绿化,城市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抓好附属绿地建设,做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大力开展工业园区绿化美化和矿山复绿。到2010年,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重要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设区市城市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垦复绿。到2012年,全面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
四、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
8.落实绿化用地。各级政府要将绿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解决。现有公路、铁路、江河渠道、库区等建设工程绿化未达标需要增加绿化用地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新建、改扩建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应与工程建设一同规划征用。鼓励农民利用空闲土地大力发展经济林。
9.搞活用地机制。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机耕道、沟渠堤路以及滩涂地等可绿化用地进行依法流转,吸引能人和大户投资造林绿化,落实造林绿化主体,保证造林绿化成效。
10.整合绿化资金。林业重点工程优先用于交通沿线的山地和平原绿化;交通、铁路部门要落实公路、铁路绿化建设经费,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铁路绿化经费要纳入工程预算,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国土、建设等部门应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维护费中提取绿化资金,城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地建设经费要纳入项目预算;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开发、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时,要落实造林绿化资金。
11.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每年组织城镇、农村适龄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按规定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的绿化费,由同级绿委办组织收缴;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由绿委办提供有关情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代征;工矿企业应缴的绿化费,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绿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制定。各类矿山开发须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用于矿山植被恢复。大力开展“身边增绿”、“绿色扶贫”、“绿色养老”、“绿地认种认养”、“自愿捐工资”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投入造林绿化。积极探索建立从直接受益单位和地区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机制,多渠道筹集造林绿化和森林保护资金。
12.建立财政激励机制。2008年至2010年期间,省、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每年安排平原造林苗木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平原造林苗木;对县(市、区)承担的20%苗木经费,次年省财政将按照林木成活率对县(市、区)给予同比例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13.完善配套服务政策。建立林业机械补贴制度,鼓励发展造林公司,转变传统造林方式,全面禁止炼山造林。对购买育苗、整地、抚育、防火、防病虫害等林业生产机械的,纳入省财政安排的农机具补贴范围。加大财政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基本装备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重点林业村安排村级防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完善生态公益林财政补偿政策,不断提高生态补偿能力。进一步扩大林业保险品种,加大财政对森林火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为加快灾后毛竹资源恢复,对明后两年由于林农少砍毛竹,由此而减少的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收入,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14.改革采伐利用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依法及时给造林经营者颁发林权证。农民个人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营造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对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泡桐等速生商品林,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采伐方式和年龄,由当地林业部门核实采伐地点、数量、树种并办理采伐手续;在保证道路每侧保留1行树木的前提下,允许对其他绿化树木进行分期分批采伐。在苗圃内培育的绿化大苗,允许在省内移植和运输。继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项目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适当延长林业信贷期限,简化信贷手续,建立农民林业小额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扶持机制。
15.发展社会造林。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科技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投资造林绿化。鼓励造林经营者通过林业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林地林木流转。
16.发展林业产业。积极鼓励工商业和社会资本投资造林绿化,着力培育一批造林大户和龙头企业。省内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年度木材消耗量,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林基地。鼓励各地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建立企业出种苗、林农出林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造林绿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毛竹、油茶、杨树、泡桐、光皮树等重点林业产业,培植大型林业龙头加工企业。大力发展乡村森林旅游业。
17.加强林业科技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大力选育林木良种和经济速生树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实用技术和造林模式。发展“订单育苗”,加快林木良种和绿化苗木基地建设,满足造林绿化需要。加强对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拿出“造林灭荒”时期的决心和办法,实行全社会发动、城乡联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强力推进。各级政府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乡、村和山头地块,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将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并将造林绿化考核分值从原来的12分增加到20分。
19.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因地制宜,科学编制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省林业厅要抓紧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任务,报省政府审定下达。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开发办、南昌铁路局等部门,要根据建设规划和部门职责,做好专项规划,抓好任务落实。
20.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造林绿化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造林绿化规划设计、种苗供应和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抓好农田林网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建设种苗费。铁路部门负责省内铁路排水沟以内的绿化,落实铁路绿化建设种苗费。农业部门负责抓好交通沿线两侧果业带建设,协助林业部门做好农田林网建设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协调。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搞好江河渠道绿化带建设。建设、中小企业部门要以中心城镇、工业园区裸露地绿化为重点,不断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品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绿化用地的规划、协调以及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各类废弃矿山、矿渣山、尾矿库等的复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驻赣部队,要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造林绿化事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造林绿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1.加强检查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省里将组成督查考核组进行不定期督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督查和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和省直部门,以及在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对按期完不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扣减年度六项考核分值,并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2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将造林绿化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提高全民造林绿化意识。要大力宣传造林绿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造林绿化活动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造林绿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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