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期间也“自愿交费”?
在大规模维修、并道行驶限速、丧失高速公路应有的服务功能期间,该不该减免车辆通行费,成为本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既然使用者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缴付了通行费,双方就在法律上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使用者理应得到符合标准的服务。“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无视消费者的权益,维修期间一直按照全国最高的公路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已经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因此,被告应将维修期间多收的车辆通行费返还原告。在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停止收取通行费,并向使用者公开道歉。
“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辩称,哈大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是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交警总队的审批,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东北高速”在工程实施期间已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同时也在哈大高速公路路口设立了明显的维修告知标志,尽到了法定义务。“如果车辆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高速公路方达成合意,应认定是自愿接受按照平常收费标准提供高速公路实施维修情况下的服务。”
他认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他人无权任意更改,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剥夺“东北高速”依法享有的法定收费权利。
王有志律师认为,被告提出的“自愿接受”的说法是错误的。“从大庆到哈尔滨,通行者没有选择权,因为没有第二条高速公路可以选择。但是,并非通行者决定走这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者就可以不管自己是否提供了合乎标准的服务,收取足额的通行费”。
王有志说,事实上,由于被告属于垄断性行业,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政府为被告确定收费标准的隐含条件是,这是一条符合高速公路所有条件的公路,所以可以照此收费。这种标准和隐含条件,也是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
“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兴学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原告认为哈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过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其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撤销收费,但作为政府定价执行人,我们只有收费的义务,却无变更和撤销收费标准的权利,否则就会涉嫌违法。
张兴学介绍,为彻底解决哈大高速行车难问题,估算总投资8.95亿元的哈大高速大修工程建设项目已于2008年6月12日开工。2008年完成大庆至哈尔滨方向路面大修,2009年完成哈尔滨至大庆方向路面大修。希望经过两年的大修,能有一条全新的哈大高速公路展现在公众面前。车辆通行费标准在工程大修期间暂时不作调整,大修后也不会增加。
经营性公路还是免费公路?
原告对被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是否有合法依据提出了质疑。从企业性质来看,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哈大高速”的性质是经营性公路。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包括听证程序。
但从哈大高速公路通行票据上看,都是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监制和发放的,可以确定哈大高速公路的性质应为政府还贷公路。因为只有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才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监制,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票据,应由税务部门监制。收费站入口的标示牌也清楚注明了“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厅、交通厅;批准文件:黑财政字(2004)125号;收费期限:暂定10年;收费用途:偿还贷款”字样。并没有依法履行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行政许可程序。
另据原告调查,被告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二是黑龙江省财政厅、交通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三是少量的商业银行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捐款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修建的公路,属于免费公路。商业银行贷款修建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即变成免费公路。哈大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具有免费性质,少量的银行贷款,如果按照现在哈大高速公路每天车次流量和往返120元的通行费计算,少量商业银行贷款应该全部还清了。因此,哈大高速公路应当是一条免费公路。
岳晓峰律师对此辩称,“免费公路”的说法毫无根据。1998年9月3日,原交通部发出《关于长平、哈大高速公路及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权经营期限的批复》,该文件明确规定哈大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经营期限为30年,该经营期限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成立之日起算。哈大高速公路已是经营性收费公路。既然是经营性公路,就应按照法定的收费权利和权限收取车辆通行费,而原公路贷款是否偿还完毕则与被告无关,也改变不了哈大高速公路是经营性公路的性质,更何况,黑龙江省交通厅已经发出了自愿偿还哈大高速公路原建设贷款的文件,所以原告以此来认定哈大高速公路应属免费公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哈大高速案”还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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