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商洛讯 (记者 申震) 备受社会关注的沪陕高速陕西境内商(州)界(牌)段“1·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近日一审宣判,两主犯分别被判死刑和无期。
2006年1月,广东省水电二局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承包了商界高速公路24标段建设工程。同年3月,该项目部将工程中黑漆河二组殷家庄1号、2号、3号大桥分包给渭南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桥梁二队余方明修建。在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为解决排水和通行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没能得到解决。
2007年1月17日上午,项目部组织工人在1号桥工地强行施工,遭到当地群众阻拦。中午12时许,余方明按项目部下午必须动工的要求,给王世营、安敦、周宝斌等人安排动工事宜。14时许,安敦、王世营、尹佳磊联系工人陈华等人到工地现场,准备强行施工。黑漆河村二组20多名村民闻讯进行阻拦。此间,余方明驾车来到1号工地,对安敦、王世营、周宝斌等人再次布置强行施工事宜。15时许,个体司机汪波(另案处理)受黄旭平(另案处理)调遣,将满载石渣的工程车开到1号桥工地高速路路基上,见前面斜坡下桥梁二队工人与当地群众相互扯拉纠缠在一起当即停车。这时,尹佳磊、王世营、安敦、周宝斌教唆陈华上车开车,陈华即爬上工程车驾驶室,将重达10余吨的石料工程车从斜坡上开下,冲进正在相互拉扯的人群中,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案发次日,余方明向警方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受他人唆使,故意将重达10余吨的工程车驶入人群,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世营、尹佳磊、安敦、周宝斌为达到强行施工的目的,漠视他人生命,唆使、鼓动陈华驾车驶向人群,对被害人的伤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华、王世营、尹佳磊系主犯。被告人安敦、周宝斌参与实施犯罪,系从犯。被告人余方明明知群众工作尚未做好,不能强行施工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冒险作业,造成5死4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对6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主犯陈华、王世营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尹佳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从犯安敦、周宝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余方明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