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肖庆军)昨悉,大冶市原交通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黄辉玩忽职守、受贿案(本报曾多次报道),经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经大冶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7年9月间,黄辉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基建审批、评审程序,盲目施工,致使大冶市政府作为2007年度“十件实事”之一的“大冶湖一号”桥改造工程,因为严重违反基建程序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迫停工,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黄辉在分管交通企业改制和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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