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野)因建设成本增加,一建筑公司副总向当时主管工程的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并承诺按增加金额的7%给予感谢。晏大彬批准后,建筑公司副总先后分4次行贿晏大彬300万。昨日,江北法院判决,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
100万换来1400万
江北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中标建设巫峡长江大桥,工程造价5100余万元。该工程由其下属的大桥分公司承建,王某为该公司大桥分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该工程的各项事务。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成本增加,王多次向主管该工程的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提出增加工程费用,承诺按增加金额的7%给予感谢。
这一建议得到晏大彬的批准,随后,晏大彬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上报后,确定追加工程费用1400万元。2004年8月至9月,王在晏大彬家中向其送现金100万元。
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4年,巫山县大昌镇大宁河手扒岩大桥工程招标,晏大彬在开标前向王透露了工程的标底,使得王的公司顺利中标。2004年11月,王向晏大彬行贿100万。2005年春节前后,王又分别在重庆大世界酒店、晏大彬家中向晏行贿共100万元。晏大彬案发后,王被警方抓获。
昨日,江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宣判,王为了给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00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王在审理中能认罪、悔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